不管是金融危机,还是欧债危机也好,还是经济转型,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最小化的责任,甚至不负责任,企业绞尽脑汁把用工制度推向复杂化,既而给国家埋伏一个重大的“用工隐患”。比如:企业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越来越走样,越来越离谱,越来越不进人情。它不是“协议”,就是一份“生死合同”。
目前企业喜欢用“劳务工”,对外喜欢实施“派遣工”,对内实施的“合同工”,企业把用工制度分个“三六九等”,企业咋“方便”咋来,企业本来是“国家的”,企业是企业家的“天堂”,反而,企业越来越变成一个“黑色资本家”的天堂。
比如协议规定: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接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处理和相关环境法规的处罚。
比如:企业与劳务工公司签订协议,企业不负责劳务工的工伤处理;企业用的临时工安全生产管理全权有所属xx公司负责等等。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这些“条款”我们看起来有许多“漏洞”,漏洞一:现在的劳动力是“买方市场”,廉价的劳动力夺得是,廉价的劳动力给企业签,也就是说“弱势群体”跟“强权势力”签,这个协议肯定是一个“不公平”的协议;漏洞二:法律法规不标准,责任划分以安全生产协议生效,查出的责任不清晰,基本上属于“杨白劳摁手印”。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但是,在查出事故面前,在一张“协议“面前,“规定”仍然没有可操作性。
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经济学家的国际分工论,同西方接轨,把国家发展成世界上最大的工业制造国,以极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和高能耗、高污染为惨重代价,来发展经济,来抓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协议国家应该给一个“标准”,否则,安全生产就是一张纸,两张皮,给国家带来重大“隐患”。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