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设岗备案,并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公司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危险有害因素、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职工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
(二)职工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至少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外出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八条 外出施工单位应当组建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 外出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设置车间、班组专、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车间、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公司定期对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于未履行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职工违纪处罚规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