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0年7月30日经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旧版同时作废。
旧版《条例》共七章,52条;6385字;
新版《条例》共七章,64条;多12条;9941字;
新旧对比,新版多12条;多3556字;显然更充实,更完善,更具体,更标准,企业和基层安全机构可操作性强。比如新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据说新版《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是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结果,历时近两年。我最欣赏的是: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二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对于总局提出的八点看法,也有同感,只是基层安全员涉及领域有限,不深入。只是感觉良好,学好,用好,努力的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减少推诿,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难逃责。
三、强化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物质保障。
四、重拳打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及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
五、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安全,切实维护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利益,职业危害不提前告知要担责。
六、危险信息公开,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检举控告权”,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有权说“不”。
七、明确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维护社会稳定。
八、明确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程序,避免一发事故就免职相关人员。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om.cn/blog 201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