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外资企业逐渐增多,也给我们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国家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如果这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懂得汉语,参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考核没有问题。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碰到很多外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懂汉语,在日常工作中依靠翻译与外界交流,怎样才能让他们参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了解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呢?怎样让他们参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核,达到持证上岗呢?如果一个地方外资企业较多,且同是一个国家的,培训机构可以集中为外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并聘请专业翻译人员进行授课;如果一个地方外资企业较少,不能为了个别企业而请专业翻译人员为他们上课吧;如果一个地方的外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几个国家的,那又何以解决呢? 这是一个新的问题,我们必须尽快出台相关的规范要求,解决这一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一是外籍人员如果在国内相关有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我们予以认可,并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二是如果这些外籍人员懂汉语,则由当地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考核;如果外籍人员不懂汉语,则由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指定机构培训、考核,但也要方便企业、不能给企业增加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