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在设区的城市中,有时一幢大楼里,有多个不同行政区域所属的多家企业。主要是由于经济高速发展,民营企业快速扩张,跨市、跨县(区)购置改制、破产企业的资产形成的。原大楼可能就是一个产权单位,或者是同一主管部门下的兄弟单位共同使用,随着经济体制深入改革,原产权单位或改制或破产,在改制、破产过程中,因固定资产较大或其他原因,这些楼房不一定被一个单位整体收购,可能被多家企业分别购买,有的楼层拍卖给市直、有的拍卖给另外一个区管辖的单位,有部分仍由该区的单位购买后使用,建筑物里的单位有多个主管部门,隶属于不同的地方政府,这就给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主要体现在:
一是这些单位各有主管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地方政府,任何一个县(区)级地方政府也难以直接行使行政管理权限;
二是他们安全监管权限的归属不确定。如按改制前的产权单位归属监管,那是难以实现的。同幢建筑物里,实际上是多个区域的政府部门同时具有安全监管权限,而在具体监管工作中,只能监管隶属于本地企业的那一块,不能监管建筑物的全部;
三是在管理机构上难以协调。本来安全监管工作,就是地方政府的单个管理部门不能同时管理到位的工作,实际工作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职能部门从来就各有工作重点,各负其责,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在同一行政区域同级政府还可以协调各职能部门协商一致,共同监管,形成工作上的合力,才能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现在由于整幢建筑物的单位安全监管权限分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的监管部门,要想使不同行政区域的不同部门同时联合动作,那就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涉及到人员、经费等若干问题,不是同级政府就能协调得了的。
四是隐患整改责任难以落实。这类建筑物里如果发现事故隐患,任何一个单位不肯、也不能承担整幢建筑物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使隐患整改责任难以落实到位,更谈不上限期整改了。
如何加强“多合一”办公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上级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联合协调机制,碰到类似问题,由上一级不同的部门协商一致,确定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上一级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监管这类单位,这样由上一级各职能部门联合监管,就不存在政执法权限问题;
三是有很多行政许可工作,本来就设在市级以上的政府部门,“多合一”的办公用房由他们直接监管,也减少了工作环节,提高了安全监管工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