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领用清退制度
1、领取炸药和雷管时,根据本班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填写三联单,经班长审批签字后,到爆破材料仓库发放点领取当班用的炸药和雷管。
2、领取炸药和雷管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材料单上的计划相符合。并且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雷管编号是否与材料单相一致。
3、炸药和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职管理,不得遗失、传借他人使用或挪用作它用,不得销毁、扔弃,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长。
4、爆破工必须在爆破材料库的发放点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矿灯、火机进入库内,以防引爆爆破材料。
5、发放和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的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6、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将剩余的,不能再使用的爆破材料以及处理拒爆、残爆后未爆的电雷管收集起来,清点无误后交材料库,由库发放人员签名。
7、电雷管须经过电阻检查合格和编号,专人专号发放使用。未经电阻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无编号的,不准发放。
8、水炮泥实行专人编号使用。水炮泥与雷管按比例发放。
9、煤破材料实行批号管理。发放时应坚持先进先发,保质保量,防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发放。
10、放炮工进库房时,要将矿灯、瓦检仪放在库外。
爆破材料领用发放、清退制度
第1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破材料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条例及相关规定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微山金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作业
第3条 爆破材料管理员发放爆破材料前必须先检查爆破员证件、民用爆破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卡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
(1)爆破员未持有合格证件;
(2)爆破员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卡或人卡不符;
(3)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第4条 严格爆破材料发放手续。爆破员必须持经领导签发、印章齐全的领料单申请领用爆破材料。爆破材料库管理员必须根据领料单上爆破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将爆破材料发放给爆破员,并用手持机采集记录下该爆破员所申请的爆破材料信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发放:
(1)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2)爆破员所持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卡或人员卡处于被锁期间。
第5条 爆破材料库管理员严禁将变质或超过保证期的爆破材料、未做全电阻导通实验的雷管发放给爆破员。发放时严禁非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进入库房,不得做任何与发放爆破材料无关的事情。
第6条 严格爆破材料清退手续。爆破员持有当班班长签字核实的退药单,将用剩的爆破材料交回爆破材料库。爆破材料库管理员对照退药单,认真清点核实退药,并用手持机采集记录下该爆破员所退爆破材料的信息,并将所退爆破材料存放到指定地点,严禁将用剩的爆破材料私自存放、销毁。
第7条 加强爆破材料帐物记录。爆破材料管理员发放爆破材料后,必须将雷管发放段号、数量、编号、炸药数量登记到爆破材料发放记录本及交接班记录本上,由爆破员及爆破材料管理员双方确认后签字;爆破材料管理员接受所退爆破材料后,必须将做到管发放段号、数量、编号、炸药数量登记到爆破材料登记到爆破材料清退记录本及交接班记录本上,由爆破员及爆破材料管理员双方确认后签字,做到领用发放清退实际情况、帐目、手持机采集到的信息三对口,不准用铅笔记帐,不准随意涂改。
第8条 发放、清退结束后,爆破材料管理员将手持机存放到指定地点,并对照发放记录清理库存,做到库存、帐目、手持机信息相一致,并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交接要严格,手续齐全,班清月结。
煤矿爆炸物品领用、清退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先入先出”制度,不得积压,不合格产品不准发放。有退库爆炸物品的,发放时应先发退库的物品,退库的爆炸物品必须发放给退库者本人。
(二)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逐箱(包)清查,发现电雷管脱帽、管壳锈蚀、裂缝、砂眼、脚线不正常、电阻不合格等电雷管失效现象以及炸药破损、不合格等现象均不得发放,做报废处理。变质或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专门存放,妥善保管。
(三)拆箱必须作好防尘、防潮工作,禁止斧锤撞击、硬撬、倒臵、倾放。不准用铁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如必须使用时必须涂上油或垫上布。
(四)爆破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属地公安部门颁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IC 卡和“爆破材料领用单”亲自领取爆炸物品。使用的“爆破材料领用单”,必须书写规范、清晰、无涂改,经区队长签字、爆破员签字(或盖章)后有效。否则,不予发放。
(五)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发放制度。要做到“五不发放”:爆破材料领用单不清晰 或涂改、无主管区长盖章、无爆破员姓名不发;炸药、电雷管质量不合格及爆炸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发;电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晰不发;爆破员证件不全不发;领取人与 证件不符不发。
(六)爆破员实行“牌证合一”制度。爆破员领取炸药、电雷管时,留下爆破作业许可证(或特种作业证)副证备查,由保管员将爆炸物品、锁、雷管箱交给爆破员。爆破工作结束后,由爆破员到库房将爆破员副证领走,剩余爆炸物品、锁、雷管箱交保管员保管。
(七)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发进行导通,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 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电雷管必须严格按电雷管编号顺序发放,防止混发,错发。发放时要轻拿轻放,在辅有软垫的发放台上和爆破员谨慎交接,禁止交手递接,防止发生意外。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同时发放给同一个爆破员。
(八)每名爆破员每天领用电雷管数量最多200 发。
(九)当班领用的爆炸物品必须办理清退入库手续(无论当班有无剩余爆炸物品), 严禁单独存放、代管或直接留存下班使用。严禁在井下将炸药、电雷管乱扔乱放和随便 带到井上,一旦发现将移交有关单位认真追查和严肃处理。
(十)爆炸物品退库时,保管员清点实物后办理退库手续,及时登记入账,严防弄虚作假。
(十一)清退入库的炸药和电雷管要单独存放在专用的壁槽内。对退库的电雷管进行二次导通、打把工作,完成后填写二次导通记录和退库标签,标记清楚姓名、单位、数量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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