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基础与应用/第1节 安全生产法学理论
1.1 基本法学原理
1.1.1 法的起源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法律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人们的关系和行为靠氏族习俗,这种习俗是全体氏族成员在长期的共同劳动中逐渐形成的,主要靠全体氏族成员的自觉遵守,以及通过首领的威望来执行,没有专门的执行机关。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产出的产品,除了满足自己需要以外还有剩余,这样产生了物品交换,出现了社会大分工,氏族贫民逐渐沦为奴隶,战俘不再被杀死,而作为奴隶使用,这便是最初的奴隶。氏族首领利用自己的威望、权力和地位,而奴隶则要反抗这种剥削,这就出现了不可调和和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氏族成员间的平等关系已不复存在,而代之以被剥削、被压迫与剥削、压迫的关系。原来的氏族习俗已无法调整这种关系,这时国家出现,调整人们之间新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出现了。我国史书曾有记?quot;夏有乱政,而制禹刑"。"禹传子,家天下"。法律的产生开始是以习俗的形式出现的,后来逐步发展成为文字的形式。从开始的诸法合体,发展到当今的各法律部门详细的划分,经历了漫长的岁月。
现代社会由于政治、经济、文件活动的频繁,以及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复杂,更需要法律发挥协调、平衡、规范、导向的作用。
1.1.2 法的概念及本质
法律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于广义范畴。
一般来说,法律、法规具有如下特征。
(1) 权力性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权力所表现的某些特征。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或社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 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后盾是国家,国家是法的实施机关。法对国家内的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必须强制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例外。
(3) 规范性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所谓社会规范是指社会模式、规则。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规范,法律规范便是其中之一。但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规范。它的特殊性是指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的特点。规范性是指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也就是对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且在同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反复使用的;可预测性是指人们有可能预测到国家对自己的行为持什么态度,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1.3 法的作用
法通过自身的力量,保证人们能够具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这是基本的作用之一。法的这种作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体制下,表现的程序有所不同,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的这一职能将会逐步扩大和加强。
劳动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是创造财富的重要手段,也是最基本的生产力。安全生产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运用法治的功能和手段,发挥法的作用,对于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职责。
1.1.4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1) 政治与经济
经济是从事物持生活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活动。它是社会生活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政治是政权实施的治理,法律是政治的手段之一。它主要的功能是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其中包括经济秩序。
由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特别是掌握了政权的统治阶级,一定要通过政治指把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合法化。因此,法律作为政治的手段之一,就是把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开化和合法化。事实上,社会中的各个阶级都需要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因而,法律的制定也必须兼顾其他阶级的利益。但是,任何时期所制定的法律,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
(2) 法律与经济
① 经济依赖于法律: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现代的商品经济活动中,经济的正常活动依赖于法律的维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 正常的经济利益必须要用法律来保护。
2) 经济活动中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法律来裁决。
3) 违法的经济活动必须靠法律来惩治。
4) 社会的经济秩序必须靠法律来维护。
因此,现实中的经济活动不仅离不开法律,而且依赖于法律。为了广泛适应现实的经
济生活。也必须建立和健全法律。
② 法律依赖于经济:用文字表述在纸上的法律,要转变为在现实生活中产生威力的法律,就依赖于法律的执行。而任何法律的执行没有经济实力做后盾,它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其原因如下。
1) 执法机构的建立、执法人员的培训、执法队伍的建设都需要经费。
2) 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需要很多设施,如法庭、监狱等。
3) 对违法犯罪的立案、侦破、检察等,更是需要经费的保障。
因此,法律的实施是以经济为基础的。
(3) 经济影响法律
经济利益是与每一个人的日常活动息息相关的利益。执法队伍中的每一个人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现实的经济利益既影响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也影响他们对法律的执行。因此,在金钱与利益的诱使下,个别执法人员被腐蚀拉拢,以至搞钱法交易,贪赃枉法的事例并不是偶然的。所以,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既是互相依赖又是相牵制的。离开了经济去谈法律不仅是不现实的,同时也是违反唯物辩证法规律的。
1.1.5 我国法律部门与安全生产
我国目前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如下五大领域。
(1) 宪法和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
宪法和国家机构制定的法律,是规定国家的各项制度和国家机构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构成、活动原则的基本法律,是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重点熟悉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有宪法性法律、选举法和代表法、中央国家机构组织法律、地方国家机构组织法律、基层自治组织法律。其中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体政体、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其他法律、法规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是无效的。目前,中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中对安全生产也有原则性规范条款。
(2) 民事方面的法律
民事方面的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以及调整诉讼主体就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活动等的法律,包括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在民事实体法中,我国还未制定民事法典,但有一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目前执行的民法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还有一些单行民事法律,如著作权法、票据法、保险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
在事故赔偿、工伤保险等方面,民事方面的法律是基本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3) 经济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而有序的发展,用"看得见的手"去弥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之局限,去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缺陷,是宏观调控与微观规范的有机结合。我国现在尚未制定经济法典,经济法是由一些单行法律所组成的。经济法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如公司法、工业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等;市场运行法律,如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专利不、商标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如预算法、税收法、银行法、会计法、统计法、审计法等;社会保障法律,如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
其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是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执行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 行政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由于行政管理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等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律文件数量繁多、体系庞杂。包括:公安、安全和司法行政法律;国防外交法律;产业振兴和行业管理法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体、法律;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社会团体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法律;人事管理法律;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法律等。
在这一领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属于产业振兴和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有:电力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属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属于社会团体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有: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5) 刑事方面的法律
刑事法律简称为刑法,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什么是犯罪及对罪犯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法典,单行刑事法律,有关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其他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条款。
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有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修订。刑法中包括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具体参见2.5节。
1.2 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1.2.1 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称。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程、决定、条例、规定、规则及标准等,均属于安全生产法规范畴。
安全生产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我国保护劳动者、生产者和保障生产资料及财产安全的全部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都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劳动者、生产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例如: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安全工程、工业卫生工程、生产合同、工伤保险、职业技术培训、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规。狭义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例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等。安全生产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享有国家立法的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还可表现为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等,用国家强制性的权力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因此,有了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律责任。
1.2.2 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党的安全生产政策有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政策,就是法规的依据,就是法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法制很不完备,在没有安全生产法规的场合,只能依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这时,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实际上已经起到了法规的作用,已赋予了它一种新的属性,这种属性是国家所赋予的而不是政策本身就具有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步完善,用法制的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国家安全生产的目的,已成为现实和发挥重要的作用。
我国安全生法规具有以下特点:
(1) 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
(2)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3) 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具有政策性特点,又又科学技术性特点。
1.3 安全生产法规的本质与作用
1.3.1 安全生产法规的本质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具。社会主义法制包括制定法律和制度以及对法律和制定的执行与遵守两个方面。二者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社会主义法制健全与否的标志,不仅取决于是否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从根本上说,还决定于这些法律和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是否真正得到遵守和执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quot;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基本任务之一是进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即以法律,法规文件来规范企业经营者与政府之间、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过程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把国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生产经营人员的生产利益与效益,以及保障社会资源和财产的需要、方针、政策具体化、条文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以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及其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已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依据的,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技术标准所组成的综合体系。由于制定和发布这些法规的国家机关不同,其形式和效力也不同。这是一个多层次的、依次补充和相互协调的立法体系。
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除法律、法规外,为数量多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这些行政规章,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专业技术问题作出的实施性或补充性的规定,具有行政管理法规的性质,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还制定和发布了大量的从属性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办法、细则、通知等。这些行政规章和从属性、规范性的文件,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秩序的必要依据。
1.3.2 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是以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为目的的。它不仅从管理上规定了人们的安全行为规范,也从生产技术上、设备上规定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所需的物质条件。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表明,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单靠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是不够的,不仅要制订出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而且要强制人人都必须遵守规章,要用国家强制力来迫使人们按照科学办事,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产规律,尊重群众,保证劳动者得到符合安全与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
(2) 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的章程,很多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各个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推动了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领导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在领导和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3) 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反映了保障生产正常进行、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对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由于它是一种法律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人人都要遵守。这样,它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具有用国家强制力推行的作用。
(4) 提高生产力,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大事,通过安全生产立法,使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得以保障,职工能够在符合安全与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生产,这样必然会激发其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使劳动生产率的大大提高。同时,安全生产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遵守和执行,必然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性,使生产效率的实现得到保障,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效益。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的安全卫生条件提出与现代化建设适应的强制性要求,这就迫使企业领导在生产经营决策上,以及在技术、装备上,采取相应措施,以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为出发点,加速技术改造的步伐,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了企业生产力的水平。
在我国的现工化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法规以法律形式,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生产的正常秩序,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为生产经营者提供可行、安全可靠的生产技术和条件,从而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顺序进行。
1.4 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与地位
1.4.1 生产性劳动法律关系
(1) 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生产劳动
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生产劳动是人们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而为法律所规定和调整的生产劳动只是其中有特定含义的部分,非生产性劳动不包括在内。
法律调整的生产性劳动包括:
① 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劳动,即合法的、本国劳动法所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生产性劳动;
② 有偿(有报酬)的生产劳动;
③ 基于合同关系的生产劳动,而强制性、惩罚性的生产劳动不受劳动法调整;
④ 职业性劳动,而夫妻之间或父母与子女之间为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而进行的劳动不由劳动法调整;
⑤ 隶属性的劳动,而自我雇佣和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不受其调整;
⑥ 限制劳动主体的劳动,而劳动者即雇员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如年龄限制(不得雇用童工)、健康条件的限制(不应雇用具有该项职业禁忌症的人)、一定的技术、业务及文化条件的限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限制。
(2) 法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在经济学、社会学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不同领域的内涵不同。法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内容仅限定为雇员在法律所调整的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与雇主所发生的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其内容包括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雇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劳动,并遵守国家规定法规以及雇主方所确定的符合国家法规定的内部劳动规则,雇主方必须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予报酬,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
(3)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所定义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雇主和雇员在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都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而且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即为另一方的权利。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即劳动行为。它既指雇员的履行劳动行为,也指雇主的管理劳动行为,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还指雇员组织的集体行为。劳动法律关系一经产生,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强制和保护。
1.4.2 宪法与安全生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说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
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有: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42条,关于保证提供劳动条件方面;第43条,关于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和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第48条,关于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等。
宪法对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表明了:
(1) 国家保护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 国家保护公民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保护公民的劳动活动,并逐步改善劳动生产条件;
(4) 国家保护公民进行劳动前的就业培训;
(5) 国家保护公民的休息权利。
宪法对我国安全生产方面工作有明文的原则性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总法律,它规定立国的原则,但不可能包罗万象地规定一切具体条文。因此,安全生产还需要一般性法律进行规范,国家的一般性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第二级法律文件。例如:国内法律中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它们是赖以治国的主要法律,是实现宪法的中坚支柱。如果没有或不制定这些法律,宪法和法治就都只能是徒托空言,无法付诸实现,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管理就会陷入杂乱无章、各行其是的境地,司法和法院审判工作也就没有统一的准绳和依据。人民的合法权利也就没有保障。
正是我国的社会制度决定了《宪法》保护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性质。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劳动法》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以《宪法》为基础而制定。
1.4.3 一般法律与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是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而保障安全生产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必然要求。为此,需要了解国家一般法律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1) 刑法与安全生产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专门规定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规定在航空、铁路、交通运输及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判处的刑罚。具体相关条款见本书第二章。
(2) 民法通则与安全生产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发生责任事故时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中民事责任方面与生产相关。具体相关条款见本书第二章。
(3) 工业企业法与安全生产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8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企业的综合法规,在企业权利与义务方面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具体相关条款见本书第二章。
(4) 乡镇企业法与安全生产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对乡镇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5) 其他法律与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是处理经济合同中安全生产方面问题的法律依据。例如:第4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和计划的要求";第7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这些规定对保护劳动者在执行运输合同、土木建筑承包合同、有尘毒危害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企业承包合同中的安全与健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规定,这3类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其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其中都有劳动安全卫生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1.5 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1.5.1 劳动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劳动保护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劳动保护的工作内容包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解决他们在劳动中由于生理关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劳动保护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国家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和巩固社会的安全,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的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护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在的经济意义。
1.5.2 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 ,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与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在《劳动法》中,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相关条文参见本书2.5节。
1.6 国家的安全生产法治对策-法制运行机制
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需要通过工程技术的对策、教育的对策和管理的对策来完成。管理的对策中包含行政、法制、经济、文化等手段。显然,法制对策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的安全生产法治对策是通过法规、制度、监察、指导、监督等手段来实现的。
1.6.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明确企业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全面综合管理,不同职能机构有特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如一个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需要对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通过实际工作得到落实。
1.6.2 实行强制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就是指国家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和有关机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劳动保护政策和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的监督、纠正和惩诫工作,是一种专门监督,是以国家名义依法进行的具有高度权威性、公正性的监督执法活动。
1.6.3 推行行业的综合专业化安全管理
这是指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围绕着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需要,在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条例、工作程序、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责任制度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实现专业化安全管理的目标。
1.6.4 依靠工会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群众监督是指在工会的统一的领导下,监督企业、行政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制定;监督企业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经费的落实和正确使用情况;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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