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谈:坚持以人为本方针
新“安全法”体会之一
安全生产法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笔者对此有如下的理解:其一,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说明政府非常重视人的生命,并提出以人为本,而不是就安全抓安全,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提到一定的高度。我们一切安全工作的着眼点,都要以人为本,这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其二,坚持安全发展,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过去只提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之所以提出坚持安全发展,是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不能停留在表面上,更不能走老路,搞人海战术,那样做的本身,非但发展不了安全生产,相反给安全生产制造很多麻烦,这是倒退。这句话的核心,就是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创新,否则,很难适应新时期的安全工作。其三,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里分三层意思:第一,强化和落实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搞得如何,主要是生产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根本担负不起安全责任,安全法律法规不落实,甚至是推卸责任。第二,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这是三位一体,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和政府监督,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他们是互为联系、互为制约和互为作用,缺一不可。第三社会监督。这是非常重要的。社会监督用来抵制某些生产单位的胡作非为。比如,瞒报事故,没有社会监督,是很难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