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谈:应建立黑名单制度
应建立“黑名单”制度
所谓“黑名单”,是指某单位或个人的所作所为,一再违反规定,不值得相信或信任的,都应列为“黑名单”。其目的,不叫一条鱼搅得一锅腥,实行分类管理,这样做对安全生产有利,同时也对人身安全有好处。笔者认为,就企业而言,对于那些习惯性违章者,实行“黑名单”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有的放矢。不能隔靴挠痒,不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宁波首次建立港航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依我之见,一是有章可循。据宁海港航处介绍,存在以下5种情形的港航企业,将被纳入“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1)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下同)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2)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3)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4)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5)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或未按规定建立相应安全管理体系的。二是坚持经常。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列为“黑名单”,主要的目的,是教育有关单位和个人。三是数量不宜太多,对那些屡教不改者,应列为“黑名单”。四加强对“黑名单”管理。不能一棍子打死,要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总之,“黑名单”制度,它是管理的一种手段,不能包治百病,换句话说,它不是万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