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
1.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4.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没有按规定使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的。
6.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7.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8.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没有治理,以及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9.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10.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11.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12.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13.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
14.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15.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
16.有自然发火倾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17.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18.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19.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20.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1.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22.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的。
23.石油企业没有采取防井喷、防爆炸、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措施的。
24.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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