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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形

  •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 作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来源: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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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勘查、建设、生产、经营的。

  2.盗采矿产资源的。

  3.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

  4.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以及以整合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以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进行生产的。

  6.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7.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

  8.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民爆物品的。

  9.发现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不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10.对事故隐瞒不报的。

  1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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