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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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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表1
第 一 类 |
第 二 类 |
第 三 类 |
1) 带煤气抽堵盲板、换流 量孔板,处理开闭器; 2)煤气设备漏煤气处理; 3)煤气管道排水口、放水口; 4)烟道内部 | 1)烟道、渣道检修: 2)煤气阀等设备的修理, 3)停、送煤气处理, 4)加热炉、罩式炉,辊底 式炉煤气开闭口; 5)开关叶型插板, 6)煤气仪表附近 | 1)加热炉、罩式炉、辊底式炉炉顶及 其周围,加热设备计器室; 2)均热炉看火口、出渣口、渣道洞口; 3)加热炉,热处理炉烧嘴,煤气阀: 4)其他煤气设备附近; 5)煤气爆发试验 |
第一类区域,应戴上呼吸器方可工作;第二类区域,应有监护人员在场,并备好呼吸器方可工作;第三类区域,可以工作,但应有人定期巡视检查。
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两人以上进行,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设安全联锁、逆止阀和泄爆装置,严防煤气倒灌爆炸事故; ——炉子点火、停炉、煤气设备检修和动火,应按规定事先用氮气或蒸汽吹净管道内残余煤气或空气,并经检测合格,方可进行; ——严格执行GB 6222的有关规定。 8.17 工业炉窑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执行本规程8.16的有关规定, ——调压站和一次仪表室均属甲类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其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向外开启的门。 8.18 贮油罐或重油池,应安装排气管和溢流管。输送重油的管路,应设有火灾时能很快切断重油输送的专用阀。 8.19 电热设备应有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的联锁装置。水冷却电热设备的排水管,应有水温过高警报和供水中断时炉子自动切断电源的安全装置。 8.20 采用电感应加热的炉子,应有防止电磁场危害周围设备和人员的措施。 8.21 有炉辊的炉子,应尽量采用机械辅助更换炉辊。需要采用吊车或人工更换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22 工业炉窑检修和清渣,应严格按照有关设备维护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防止发生人员烫伤事故。 8.23 工业炉窑加热,应执行有关操作规程,防止炉温过高塌炉。 9 轧制 9.1 一般规定 9.1.1 操纵室和操纵台,应设在便于观察操纵的设备而又安全的地点,并应进行坐势和视度检验,坐视标高取1.2m,站视标高取1.5m。 9.1.2 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纵室,以及经常受热坯烘烤或有氧化铁皮飞溅的操纵室,应采用耐热材料和其他隔热措施,并采取防止氧化铁皮飞溅影响以及防雾的措施。 9.1.3 轧机的机架、轧辊和传动轴,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以及防止其破坏时碎片飞散的措施。 9.1.4 轧机与前后辊道或升降台、推床、翻钢机等辅助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自动、半自动程序控制的轧机,设备动作应具有安全联锁功能。 9.1.5 轧机的润滑和液压系统,应设置各种监测和保险装置。 9.1.6 轧辊应堆放在指定地点。除初轧辊外,宜使用辊架堆放。辊架的结构型式应与堆放的轧辊型式相匹配,堆放的高度应与堆放的轧辊型式和地点相匹配,以确保稳定堆放和便于调运。辊架间的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0.6m. 9.1.7 加工热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人受热辐射。 9.1.8 用磨床加工轧辊,操作台应设置在砂轮旋转面以外,不应使用不带罩的砂轮进行磨削。带冷却液体的磨床,应设防止液体飞溅的装置。 9.1.9 应优先采用机械自动或半自动换辊方式.换辊应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并拟定换辊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 9.1.10 剪机与锯,应设专门的控制台来控制。喂送料、收集切头和切边,均应采用机械化作业或机械辅助作业。运行中的轧件,不应用棍撬动或用手脚接触和搬动。 9.1.11 热锯机应有防止锯屑飞溅的设施,在有人员通行的方向应设防护挡板。 9.1.12 各运动设备或部件之间,应有安全联锁控制。 9.1.13 剪切机及圆盘锯机换刀片或维修时,应切断电源,并进行安全定位。 9.1.14 有人通行的地沟,起点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7m,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7m。地沟应设有必要的入口与人孔。有铁皮落下的沟段,人行通道上部应设置防护挡板。进入地沟工作应两人以上,轧机生产时人员不应入内。 9.1.15 地沟的照明装置,固定式装置的电压不应高于36V,开关应设在地沟入口;手持式的不应高于12V。 9.1.16 一端闭塞或滞留易燃易爆气体、窒息性气体和其他有害气体的铁皮沟,应有通风措施。 9.1.17 在线检测,应优先采用自动检测系统。 9.1.18 检修或维护高频设备时,应切断高压电源。 9.2 初轧 9.2.1 初轧机应设有防止过载、误操作或出现意外情况的安全装置。 9.2.2 在初轧机和前后推床的侧面,应有防止氧化铁皮飞溅和钢渣爆炸危害的挡板、索链或金属网。 9.2.3 火焰清理机应有煤气、氧气紧急切断阀,以及煤气火灾警报器、超敏度气体警报器。 9.3 型钢、线材轧制 9.3.1 弯曲的坯料,不应使用吊车喂入轧机。 9.3.2 轧机轧制时,不应用人工在线检查和调整导卫板、夹料机、摆动式升降台和翻钢机,不应横越摆动台和进到摆动台下面。 9.3.3 型钢专用加工作业线上各设备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9.3.4 预精轧机、精轧机、定径机、减径机的机架以及高速线材轧机,应设金属防护罩。 9.3.5 采用活套轧制的轧机,应设保护人员安全的防护装置,并应考虑便于检修。 9.3.6 小型轧机尾部机架的输出辊道,应有不低于0.3m的侧挡板。 9.3.7 卷线机操作台主令开关,应设在距卷线机5m以外的安全地点。 9.3.8 轧线上的切头尾事故飞剪,应设安全护栏。 9.3.9 高速线材轧机的吐丝机,应设安全罩。 9.4 板、带轧制 9.4.1 轧机除鳞装置,应设置防止铁鳞飞溅危害的安全护板和水帘。 9.4.2 中厚板三辊轧机侧面,应安设可挪动的防护网。 9.4.3 热带连轧机与卷取机之间的输送辊道,两侧应设有不低于0.3m的防护挡板。 9.4.4 带钢轧机应能在带钢张力作用下安全停车。 9.4.5 卷取机工作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网或板。地下式卷取机的上部,周围应设有防护栏杆,并有防止带钢冲出轧线的设施。冷轧卷取机还应设有安全罩。 9.4.6 采用吊车运输的钢卷或立式运输的钢卷,应进行周向打捆或采取其他固定钢卷外圈的措施。 9.4.7 板、带冷轧机,应有防止冷轧板、带断裂及头、尾、边飞裂伤人和损坏设备的设施。 9.5 钢管轧制 9.5 1 穿孔机、轧管机、定径机、均整机和减径机等主要设备与相应的辅助设备之间,应设有可靠的电气安全联锁。 9.5.2 穿孔机、轧管机、定径机和减径机等主要设备的轧辊更换,宜优先采用液压换辊方式。 9.5.3 更换顶头、顶杆和芯棒,宜采用机械化作业。 9.5.4 采用油类调制石墨润滑芯棒,应设有抽风排烟装置,同时应采取防滑、防电气短路的必要措施。 9.5.5 冷轧管机与冷拔管机,应有防止钢管断裂和管尾飞甩的措施。 9.5.6 张力减径机后的辊道应设置盖板,出口速度较高的还应在辊道末端设置防止钢管冲出事故的收集套。 9.6 钢丝生产 9.6.1 酸洗应遵守下列规定: ——酸洗装置应有酸雾密闭或净化设施,使车间环境达到GBZ 2的要求; ——酸、碱洗槽宜采取地上式布置,并高出地面0.6m; ——酸洗车间应有冲洗设施, ——间歇式酸洗机组的磷化槽、热水槽、硼砂槽,宜设抽风设施; ——合金钢丝车间的(熔融)碱浸炉和淬火槽,应布置在单独的工作室内,或与其他设备隔开布置,并有通风设备。 9.6.2 拉丝应遵守下列规定: ——拉丝机应有盘条放线保护装置、乱线和断线自动停车装置、围栏开关、脚踏开关以及保护罩等安全设施, ——拉丝车间应设气窗,钢丝涂油间应有通风和防火设施。 9.6.3 热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钢丝热处理推荐采用无铅工艺;使用铅进行热处理的车间,其操作环境的铅含量应达到GBZ 2的要求; ——铅浴炉应加盖密封,或采用覆盖剂和抽风设备;铅浴炉的铅液采用水冷装置降温时,水冷装置应有可靠的措施防止水进入铅液; ——有铅浴炉的车间,应设冲洗设施: ——钢丝直接电加热炉,其操作电压超过36 V时,带电设备和地坪应绝缘,工人应有绝缘保护; ——预应力钢丝与钢绞线车间稳定化处理机组的感应加热炉,应有抽风设施; ——油回火(油淬火一回火)弹簧钢丝车间的油回火机组,在保证油回火钢丝品质的前提下,尽量选用非油类、无污染的水溶性淬火介质;在机组的奥氏体化炉入口,应设废气抽风装置;油淬火(介质)槽应有油烟抽风设施和防火设施;铅回火炉应加盖密封和采用覆盖剂密闭或设抽风装置。 9.6.4 热镀和电镀应遵守下列规定: ——电解酸洗槽、电解碱洗槽、有腐蚀性气体或大量蒸汽的槽,均应设抽风装置,采用含油脂擦拭层的热镀锌炉,应设排油烟设备; ——黄铜电镀,应选用热扩散工艺取代氰化电镀工艺。 9.6. 5 制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管式捻股机,应有断线自动停车、工宇轮锁紧、紧急事故停车和保护罩等安全设施; ——细钢丝绳回火炉应与其他设备隔开布置,并应有抽油烟设备和防火措施; ——麻芯和木轮等易燃品的加工间与仓库,宜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或与其他建筑物隔开布置,并采取防火措施。 9.6.6 磨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电解磨模机,应有局部抽风设备和防腐蚀措施, ——超声波清洗机宜单独布置,并应有吸声、隔声措施。 10 镀涂、清洗和精整 10.1 镀涂 10.1.1 镀层与涂层的溶剂室或配制室,以及涂层粘合剂配制间,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 ——设备良好接地; ——不应使用钢制工具以及穿戴化纤衣物和带钉鞋, ——溶剂室或配制间周围10m以内,不应有烟火; ——设有机械通风和除尘装置。 10.1.2 镀锌设备和接触锌液的工具以及投入镀锌液中的物料,应(预热)干燥。 10.1.3 锌锅内液面距上沿应不小于0.3m。 10.1.4 锌锅周围不应积水,以防漏锌遇水爆炸。 10.1.5 锌锅的锌灰和锌渣的吹刷区,以及炼制锌铝合金,均应设有除尘或通风装置。 10.1.6 熔剂和粘合剂的反应釜或反应槽,应有防止铁器件混入的设施。 10.1.7 镀层与涂层的溶剂、粘合剂,宜集中统一配制,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溶剂输送泵应置于容器液面之下;用小车输送时,应密闭溶剂罐。溶剂、树脂溶液、粘合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中。生产中剩余的溶剂和配制剂,应集中贮存。桶装堆垛与墙壁、屋顶、柱子之间,应留有防火检查和消防通道。 10.1.8 涂层磷化、钝化和涂胶干燥时,应防止热源与物料接触;加热器与烘道输送装置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报警和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10.1.9 涂胶机及其辅助设备,应良好接地;易产生静电的部位,应有消除静电积聚的装置. 10.1.10 磷化、涂胶和复合机的胶辊辊筒之间,不应存有坚硬物和其他可燃物料。 10.1.11 塑料覆层以及复合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和碎屑,应集中存放于通风良好的专用仓库,并应远离明火。 10.1.12 辊涂机设有涂层房的,涂层房应有通风和消防措施。 10.1.13 彩色涂层烘烤装置和相关设备,应有防爆措施。 10.1.14 采用高压水冲洗清洁辊面的,应有防止高压水伤人的措施。 10.1.15 采用人工加锌锭和人工清浮渣的,应有充足的工作场地。 10.2 清洗和精整 10.2.1 喷水冷却的冷床,应设有防止水蒸气散发和冷却水喷溅的防护和通风装置。 10.2.2 在作业线上人工修磨和检查轧件的区段,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2.3 酸洗车间应单独布置,对有关设施和设备应采取防酸措施,并应保持良好通风。 10.2.4 酸洗车间应设置贮酸槽,采用酸泵向酸洗槽供酸,不应采用人工搬运酸罐加酸。 10.2.5 采用槽式酸碱工艺的,不应往碱液槽内放入潮湿钢件。酸碱洗液面距槽上沿,应不小于0.65m。 10.2.6 采用槽式酸碱工艺的,钢件放入酸槽、碱槽时,以及钢件酸洗后浸入冷水池时,距槽、池5m以内不应有人。 10.2.7 衬胶和喷漆加工间,应独立设置,并有完善的通风和消防设施。 10.2.8 收集废边和废切头等,应采用机械或用机械辅助. 10.2.9 采用人工进行成品包装,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 11 起重与运输 11.1 起重作业,应遵守GB 6067的有关规定. 11.2 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11.3 两台及两台以上吊车联合进行吊装作业,应制定专门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的作业方案,并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11.4 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过载保护装置; ——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11.5 电磁盘吊应有防止突然断电的安全措施。 11.6 吊车的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7 吊具应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GB 6067的有关规定。 11.8 厂内运输,应遵守GB 4387的有关规定。 11.9 采用辊道运输,应考虑辊道可逆传动。单向转动的运输辊道,应能紧急制动和事故反转。 11.10 穿越跨间使用的电动小车或短距离输送用的电动台车,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供电方式,并应安装制动器、声响信号等安全装置。 11.11 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12 电气安全与照明 12.1 电气安全 12.1.1 轧钢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的规定,并参照DL 408和所在地区安全用电规定。 12.1.2 轧钢企业内的建构筑物,应按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应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12.1.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12.1.4 轧钢企业主要的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其电力装置的等级划分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12.1.5 带电作业,应执行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 12.1.6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验电、放电; ——各相短路接地; ——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12.1.7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12.1.8 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Ώ。 12.1.9 不应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12.1.10 在带电线路、设备附近工作时,作业人员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DL 408的规定。 12.2 照明 12.2.1 厂房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应能保证安全作业和人员行走的安全,遵循GB 50033和GB 50034的规定。 12.2.2 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事故照明: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 ——通道楼梯; ——操作室; ——计算机室; ——加热炉及热处理炉计器室、窥视孔; ——汽化冷却及锅炉设施: ——高频室; ——酸、碱洗槽; ——主电室; ——配电室; ——液压站; ——稀油站; ——油库; ——泵房; ——氢气站; ——氮气站; ——乙炔站; ——电缆隧道; ——煤气站。 12.2.3 作业场所的最低照度,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 12.2.4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型照明器材; ——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责任编辑 :小洋葱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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