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文 号】:AQ 1023-2006
【颁布日期】:2006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
【标 题】: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AQ 1023-200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发布 2006-12-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除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安全性能和技术性能的通用要求。各类电气产品的特殊要求,应在各自产品标准中,分别加以补充规定。本标准应与各类产品标准结合使用。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光、杨敏、刘炎钊、霍育川、王海洋、翟青妮、潘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控制、测量及用电设备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压供电系统(以下简称供电系统)及装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2003 标准电压
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762—2002 电气设备 额定电流
GB 2894—1999 安全标志牌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 3836.5—200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正压型“p”
GB 3836.7—200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9—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9部分:浇封型“m”
GB/T 4026—2004 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方法和安全规则设备端子和特定导体终端标识及字母数字系统的应用通则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4728.1—2005 电气图用图形符号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5094.1—2002 工业系统、装置与设备以及工业产品结构原则与参照代号第1部分:基本规则
GB/T 5094.2—2003 工业系统、装置与设备以及工业产品结构原则与参照代号第2部分:项目的分类与分类码
GB/T 7159—1987 电气技术中的文字符号制订通则
GB/T 10233—2005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电控设备基本试验方法
GB/T 12173—1990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GB/T 14048.1—2000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
GB 14048.2—200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低压断路器
GB 14048.3—200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GB 14048.4—200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GB/T 15663.11—1995 煤矿科技术语矿山电气工程
MT/T 154.2—1996 煤矿用电器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MT 175—1988 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用电子保护器
MT 189—1988 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MT 209—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MT 818.1~14—1999 煤矿用阻燃电缆
MT/T 661—1997 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除GB/T 15663.11—1995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外,补充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 low voltage power supply system for underground coal mine
煤矿井下的低压供电电缆、供电设备及其组成的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的整体。
3.2
漏电闭锁 earth leakage lockout
装置在分闸断电状态下,负载侧网络绝缘电阻降低到装置整定值及以下时,保证装置不能向负载合闸送电的一种电气保护。
3.3
选择性漏电保护 selective earth leakage protection
当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分支馈电开关负荷侧网络绝缘电阻降低到装置整定值及以下时,保证只断开绝缘电阻降低的这个支路的分支馈电开关,而其他分支馈电开关和总馈电开关不断开,从而保证非故障支路供电连续性的保护。
3.4
分级闭锁 grading lockout
将接线腔分成电源进线和负载出线两个独立隔爆接线腔,在带电情况下打开任一接线腔时,在接线腔未失爆前通过闭锁机构动作使开关分闸断电且闭锁的一种保护。负载出线腔闭锁于本级开关,电源进线腔闭锁于上级开关。
3.5
全闭锁 full lockout
设备的电源进线和负载出线只设一个隔爆腔,在带电情况下打开接线腔时,在接线腔未失爆前通过闭锁机构动作使上级开关分闸断电且闭锁的一种保护。
3.6
开关设备状态监测 condition monitoring for switchgear
可向监测监控系统提供设备运行状态的一种实时监测。监测的功能状态至少具有:设备开、设备停、漏电(含漏电闭锁)、短路、过载、欠压、过压及显示。
3.7
选择性断电保护 selective cut-off protection
当操作人员无论任何原因打开电源进线腔或主腔时,保证只有该支路的上级开关断电,而不影响其他支路正常工作的一种后备保护。
4 分类
4.1 按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分类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
4.2 按电气设备用途分类
——配电开关;
——控制开关。
4.3 煤矿用电缆
——煤矿用移动类阻燃软电缆;
——固定敷设阻燃电力电缆;
——煤矿用阻燃通讯电缆。
4.4 辅助及其他
——隔爆型按钮;
——隔爆型行程开关;
——隔爆型跑偏开关;
——隔爆型脚踏开关;
——隔爆型电阻箱;
——隔爆型电磁铁;
——隔爆型电表箱;
——隔爆型插销;
——隔爆型接线盒;
——隔爆型电钻变压器综合保护装置;
——隔爆型照明变压器综合保护装置;
——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本安型接线盒;
——隔爆型电磁阀;
——其他防爆产品。
5 一般规定
5.1 电气设备应符合本标准及各自产品标准的规定,并须送国家检验单位,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取得“MA”标志证和“防爆合格证”。
5.2 井下用电气设备的选用,须符合表1规定的型式要求。
表1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5.3 电气设备的产品型号应根据MT/T 154.2的规定编制。
5.4 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应符合GB 156的规定,一般额定交流电压应为36 V、127 V、380 V、660 V、1140 V。
5.5 电气设备的额定电流应符合GB 762的规定。
5.6 电气设备的额定频率为50 Hz。
5.7 电气设备的工作制应由各自相关标准规定。
5.8 电气设备出厂时应配备必要的配件、附件、专用工具及随机文件。重要电子插件应配备二套,一般的应配备一套,便于用户使用、管理、维修。随机文件须包括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MA”标志证复印件和“防爆合格证”复印件。
6 技术要求
6.1 环境条件
6.1.1
6.1.2 安装地点的海拔不高于
6.1.3 周围空气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
6.1.4 使用场所按本标准5.2的规定。
6.1.5 在无破坏绝缘的气体或蒸汽环境中。
6.1.6 污染等级为3级。
6.1.7 安装类别由产品标准规定。
6.1.8 在无显著振动与冲击的地方,若电气设备在使用、安装、贮运期间有振动与冲击要求时,应能经受对应表2规定的振动与表3规定的冲击,且外观、性能完好,并在用户订货时注明。
6.2 电气设备结构与防爆要求
6.2.1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结构与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和GB 3836.2的规定。
6.2.2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或电路的结构与防爆性能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或电路的结构与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和GB 3836.4的规定。
6.2.3 增安型电气设备的结构与防爆性能
增安型电气设备的结构与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和GB 3836.3的规定。
6.2.4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结构与防爆性能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结构与防爆性能应符合GB/T 12173的规定。
6.2.5 复合型防爆电气设备的结构与防爆性能
复合型防爆电气设备的结构与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GB 3836.2、GB 3836.3、GB 3836.4、GB 3836.5、GB 3836.7、GB 3836.9的规定。
6.2.6 标志、联锁及警告牌
6.2.6.1 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需设置清晰的标志,并应符合GB 3836.1标志篇;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应符合GB/T 12173的标志篇。
6.2.6.2 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的联锁装置应设计成专用工具才能解除其联锁功能的结构。
6.2.6.3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电气设备,应设有联锁装置。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能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
a) 启动器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须符合本标准的6.5.1条的规定。
b) 煤电钻变压器综合保护装置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的6.5.5条的规定。
c) 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6.5.6的规定。
6.2.6.4 直流电压高于60 V,交流电压高于36 V的电气设备凡开盖或取下设备零部件后可能触及带电部分时应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IP 20的防护罩,并按GB 2894规定设置“当心触电”的警告牌。
6.2.6.5 用隔离开关联锁的结构,应保证触头接通、断开位置准确。
6.2.6.6 内装电容器、电热器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结构的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应设置符合
GB 3836.1的开盖(或门)时间间隔的警告牌,应符合GB 3836.1通用要求。
6.2.7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电气设备进出线端子、不同电位间裸露导电部分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应符合GB3836.3的规定,见表4。绝缘材料的耐起痕性应符合GB 3836.3的规定,见表5。
电气设备应设有专用接地装置,应符合GB 3836.1接地规定。
6.2.9 交变湿热试验
电气设备应具有耐潮性能,矿用一般型必须符合GB/T 12173耐潮性能规定,防爆型必须符合GB 3836.1的湿热试验规定。
6.2.10 表面温度
电气设备表面可能堆积粉尘时,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
6.2.11 电气设备外壳上一般应有电气原理图或接线图标牌,图中标示的图形符号和接线编号应符合GB/T 4026、GB/T 4728.1、GB/T 5094、GB/T 7159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6.2.12 电气设备的外壳一般按该设备的颜色来区分工作电压。1.14 kV为黄色或白色,0.66 kV为灰色。
6.3 供电系统一般要求
6.3.1 矿井供电采用两回路电源线路。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个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6.3.2 供电系统配电设备必须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确保发生漏电故障时,漏电支路开关跳闸并闭锁,缩小停电面积。
6.3.3 供电系统控制设备必须具有分级闭锁和选择性断电保护功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打开电源进线腔或主腔前,该支路上级开关实现选择性断电并闭锁,接线端子不带电。
6.3.4 供电系统中的配电与控制设备必须具有状态监测功能,保证对系统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
6.3.5 供电系统中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6.3.6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九条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6.3.7 供电系统供电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含漏电闭锁)保护。低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载、断相、漏电闭锁等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6.3.8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6.4 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6.4.1 井下低压电缆
6.4.1.1 井下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系统负荷的要求。
6.4.1.2 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型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6.4.1.3 非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 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
6.4.1.4 照明、通讯、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讯电缆、橡套电缆。
6.4.2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6.4.2.1 电压在36 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6.4.2.2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从任意一个局部接地装置处测得的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6.4.2.3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6.4.2.4 低压配电点或装有三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须装设局部接地极。
6.4.2.5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须采用截面不小于
6.4.2.6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与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6.4.2.7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6.5 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6.5.1 供电系统用电磁启动器除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外,还应具有分级闭锁保护功能,保证在接线端子不带电情况下方能打开接线腔。负载接线腔闭锁于本级开关,电源接线腔和主腔闭锁于上级开关。
6.5.2 真空电磁启动器应具有与任何监测监控系统联网通讯的功能,保证对真空电磁启动器运行状态实时监测。监测的功能状态至少具有:设备开停、漏电闭锁、短路、过载、断相、欠压、过压及显示。
6.5.3 供电系统用真空馈电开关除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外,必须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其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6.5.4 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除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外,还应具有与任何监测系统联网通讯的功能,保证对真空馈电开关运行状态实时监测。监测的功能状态至少具有:设备开、设备停、漏电故障(含漏电闭锁)、短路故障、过载故障、欠压故障和过压故障。
6.5.5 供电系统用煤电钻变压器综合保护装置除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外,还应具有全闭锁保护功能,保证在接线端子不带电情况下方能打开接线腔。
6.5.6 供电系统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除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外,还应具有全闭锁保护功能,保证在接线端子不带电情况下方能打开接线腔。
6.6 电气设备电气性能要求
6.6.1 动作性能
6.6.1.1 动作性能应符合GB/T 14048.1中的规定。
6.6.1.2 对于启动器等控制电器,当用电磁操作时,在周围温度-
6.6.1.3 启动器的过载保护动作范围及动作时间的要求:用热继电器作过载保护时,其特性应符合表6的规定;用电子保护器作过载保护时,其特性应符合表7的规定。
6.6.1.5 配电和控制电机用的馈电开关的过载长延时电子脱扣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表8规定,配电开关的热过载长延时脱扣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表9规定。
6.6.2.1 启动器等控制电器、低压馈电开关的接线端子温升,邻近部件温升,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等导电部件的温升应符合GB/T14048.1、GB14048.2、GB14048.4的规定。
6.6.2.2 启动器等的线圈和电磁铁的绕组温升按表10执行。
6.6.3.1 额定冲击耐受电压
电器的额定冲击耐受电压应符合GB/T14048.1中的规定。
6.6.3.2 工频耐压
6.6.3.2.1 介电性能应符合GB/T14048.1中的规定。
6.6.3.2.2 工频耐压试验见表11。
电器在电气性能试验(如通断试验、短路试验等)后验证介电性能,其最低工频耐压值为2Ui(但不小于1000V交流有效值),有关产品标准可以规定较高的试验电压,推荐的优先值为2Ui+1000V(交流有效值),但对湿热试验后的工频耐压应参照湿热带同类电器标准,应用全压验证介电性能。
本安型、增安型电器的介电性能应符合GB3836.4、GB3836.3中的规定。
6.6.3
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见附录A。
6.6.4 在空载、正常负载和过载条件下,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的能力。
6.6.4.1 额定接通与分断能力
6.6.4.1.1 启动器类控制电器接通与分断能力应符合GB14048.4中的规定。
6.6.4.1.2 启动器类控制电器不同使用类别的接通与分断能力按表12规定。
6.6.4.2 启动器用隔离开关和隔离换相开关的额定分断能力
6.6.4.2.1 启动器用隔离电器的分断能力应符合GB 14048.3中的规定。
6.6.4.2.2 验证额定分断能力条件应符合表13的规定。
6.6.4.3 密集通断能力
矿用启动器类控制电器具有密集通断能力要求,通断时间间隔(短时操作频率)为:1800次/h,操作循环次数为10次,其他通断参数按AC-4类电寿命要求。
可逆真空启动器的接通与分断应能在表12规定(AC-4)条件下进行50次可逆转换操作,程序如下:
闭合A→断开A→闭合B→断开B→间隔时间
6.6.4.5 双速启动器的接通与分断能力
双速启动器的接通与分断能力同一般启动器,产品应具有低速到高速自动或手动切换装置,切换可采用时间原则和电流原则。
6.6.4.6 耐受过载电流能力
使用类别AC-3、AC-4的启动器的耐受过载电流能力应符合GB 14048.4中的规定。
6.6.4.7 约定操作性能
6.6.4.7.1 开关电器应符合GB/T 14048.1中约定操作性能的规定。
6.6.4.7.2 启动器类的约定操作性能的操作控制电源电压,按本标准操作条件规定,对于不同使用类别的操作的接通与分断条件应符合GB 14048.4中约定操作性能的规定。
6.6.4.8 机械寿命(机械耐久性)
开关电器机械寿命应符合GB/T 14048.1、GB 14048.2、GB 14048.3、GB 14048.4中机械寿命条款的规定,机械寿命次数应为:0.1,0.3,1,3,6,10,30,100万次。
6.6.4.9 电寿命(电气耐久性)
开关电器电寿命应符合GB/T 14048.1、GB 14048.2、GB 14048.4电寿命条款规定,具体次数由相关标准加以规定。
6.6.5 接通、承载和分断短路电流的能力
6.6.5.1 与短路保护电器的协调配合
6.6.5.1.1 启动器及其组合电器应符合GB/T 14048.1、GB 14048.4中与短路保护电器的协调配合要求。
6.6.5.1.2 短路条件下的性能(额定限制短路电流)见表14。
6.6.5.1.4 矿用启动器及其组合电器应具有极限(短路)分断能力,极限分断能力电流值应符合表15规定。
馈电开关等配电电器的短路性能应符合GB 14048.2中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
6.6.6 通断操作过电压
6.6.6.1 应符合GB/T 14048.1通断操作过电压的规定。
6.6.6.2 开关电器的操作过电压,尤其对真空开关电器,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所用真空开关电器触头的截流值(Io)测试数据或过电压吸收装置的有关验证过的数据。
6.6.6.3 电器操作过电压不超过2Ue。用户与制造厂通过协商后也可委托质检机构测试过电压倍数。
6.6.7 保护
6.6.7.1 启动器应具有短路、过载、断相、欠压保护、漏电闭锁、接线腔开盖分级闭锁功能,还应具有远距离控制装置。
6.6.7.2 井下真空馈电开关应具有过载保护、欠压保护和短路保护,还须装设漏电闭锁和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6.6.7.3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除具有漏电、漏电闭锁、短路、过载和远距离控制装置外,还应具有断相保护装置和全闭锁功能。
6.6.7.4 总馈电开关漏电保护装置的基本参数规定如表16。
a) 单相漏电动作电阻整定值为2+20%kΩ;
b) 单相漏电闭锁电阻整定值为2+20%kΩ;
c) 单相经1 kΩ电阻接地时,漏电保护动作时间t≤250 ms。
6.6.8 电子电器抗电磁干扰要求
电子电器的抗电磁干扰应符合GB/T 14048.1中的规定。
6.6.9 耐低温(高温)性能
电子电器等对温度敏感的元器件、插件、组件等要求进行高低温试验,以证明其适应性能。
7 试验方法与要求
7.1 结构与防爆性能
7.1.1
7.1.2 隔爆型电气设备按GB3836.1和GB3836.2的规定执行。
7.1.3 增安型电气设备按GB3836.1和GB3836.3的规定执行。
7.1.4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按GB3836.1和GB3836.4的规定执行。
7.2 电气性能
矿用电器的各项试验方法如表18规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煤矿井下低压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
煤矿井下低压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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