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
悬赏: 10 积分 提问于:2016-07-11 10:17:09 点击数:
国务院安委会近日转发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其中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这一条是不是说死者家属不仅可以拿《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3款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还能够拿到企业的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共 1 个回答) 网友回答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其中第18条,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该条款中,"有关规定"指向不明,需要发文单位进一步解释,否则其适用会存在困难.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按此规定, 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之外,能否再获得民事赔偿,还需要斟酌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民法法律确定. 从目前法律规定看,如果属于雇主侵权,则雇主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属于第三人侵权,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 .
回答者:
向春华 -
经理 [四级]
07-11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