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悬赏: 20 积分 提问于:2014-07-22 17:25:50 点击数:
主持人你好:
关于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问题想听听你的指教。
湖北省黄石市港务集团2000年参加黄石市工伤保险。我集团一名职工2005年1月发生工伤,认定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2007年12月份黄石港务集团作为全资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转换职工身份的要求,所有职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集团全资国有企业的身份未变,同时依据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集团未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同志于2014年元月向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该同志能否根据国务院第586号令的规定,向市工伤保险基金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当地医保部门解释:2007年重新签订合同后就是新员工了,2005年发生工伤的相关费用由单位自行承担。对吗?我单位是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转换职工身份,同时未向职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职工仅仅是身份不同了,要说矛盾也是国家政策矛盾,我们觉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该工伤基金出,如何说服?
(共 2 个回答) 网友回答
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时至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回答者:
向春华 -
经理 [四级]
07-23 12:03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回答者:
NJSJYHB -
经理 [四级]
09-19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