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统一统筹地区
悬赏: 5 积分 提问于:2015-10-04 19:03:25 点击数:
一个工人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第一时间为其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已送达用人单位,但员工认为应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做工伤认定申请,并与用人单位交涉未果,就向生产经营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问:生产经营地劳动仲裁部门是否用权利否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工伤认定决定,且要求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员工从新做工伤认定或生产经营地劳动仲裁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否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工伤认定决定?求教!!
提问者: 匿名最佳答案
工伤认定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劳动仲裁是裁企业和个人之间争议,而且是做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让下属单位撤销上级单位的决定, 违背基本常识。
如果在法定时限范围内,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决定。但行政机关的决定是有管辖权的,那么必然会驳回个人的请求。
如果在法定时限范围内,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决定。但行政机关的决定是有管辖权的,那么必然会驳回个人的请求。
回答者:
向春华 -
经理 [四级]
10-1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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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
谢谢,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