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起公共安全事件如何处理
悬赏: 10 积分 提问于:2015-06-30 20:56:07 点击数:
我市近期分另发生2起液化气泄漏爆炸事件,直接原因均为“住宅用户使用液化气钢瓶不当发生泄漏从而引发爆炸”,公安机关已排除刑事案件,钢瓶检验、气体检测也无任何问题,可省政府非得要我们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这两起事件虽然没让安监机关参与调查,但在追责的问题上让安监局参与。怎么个追法?请各位同行指点,谢谢!!
提问者: 张志金 - 助理 [三级](共 1 个回答) 网友回答
<安全生产发>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如果完全是因为住宅用户使用不当导致的问题,安监局是没有权力追责的,应由受害人通过侵权责任解决; 如果有生产方面的问题, 如钢瓶质量问题,安监局可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回答者:
向春华 -
经理 [四级]
07-02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