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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QJ2867是个什么东东?[阅读数:18]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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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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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企业在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建设,要求危险点的检查按照QJ2867进行,可哪位师傅能告诉我QJ2867是个什么东西?怎样才能查阅到它的详细内容?
最近回复:Re: QJ2867是个什么东东?

这个应该是航天领域的行业标准,是关于危险点控制管理规定的。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1-30

2008-04-08
主题:压缩机项目前期安全评价[阅读数:5]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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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c7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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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们公司要上压缩机项目,想做一下前期的项目安全评价,请问哪里可以做,都需要准备哪些东西啊?如果有哪位高人的单位i可以做这个项目的可以联系我,电话027-87797635(李)

最近回复:Re: 压缩机项目前期安全评价

根据发改委[2003]1346号文的要求,新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所以压缩机项目前期安全评价,可以请广西相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做安全评价需准备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8-03-11

2008-01-14
主题:这是不是违法行为?[阅读数:6]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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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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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朔里矿采煤二区最近新制定了一项规定~!那就是无论事假和病假,只要请假,请一天就要交20元人民币,不交者一律不给批假~!我想请问各位前辈这是不是违法行为???现在单位的工人是敢怒不敢言~~!请各位师傅帮忙顶一下这个问题~!
最近回复:Re: 这是不是违法行为?

有没有人能想办法解决一下??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8-01-04

2008-01-04
主题:车辆未过户时发生事故,原车主有赔偿责任吗[阅读数:7]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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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huanwa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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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
最近回复:Re: 车辆未过户时发生事故,原车主有赔偿责任吗
您提的问题需要咨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8-01-24

2008-01-01
主题:场(厂)内机动车辆是特种设备吗?[阅读数:8]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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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hou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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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同行及专家解答一个法规问题!

2003年发布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都未把“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为特种设备来管理,后者又把轮胎、履带式流动式起重机作为特种设备管理。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和司机”,目前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在公路施工行业仍把挖掘机、装载机等车辆作为特种设备来管理。不知对否?国家质检总局有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吗?

请各位同人和法律专家解答!!!

最近回复:Re: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特种设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7-26

2007-11-27
主题:事故发生单位一定要受到罚款的处罚吗?[阅读数:8]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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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hou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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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单位在一次事故后遇到的几个问题,急切向您咨询,希望能给解答。

我单位在公路施工中发生了一起一般事故,事故分析认为,单位没有责任,在进行了事故赔偿后,政府安监部门还要对单位处以经济罚款。按相关法规规定,该事故的罚款处罚应由县级安监局决定,但是,设区的市级安监局要直接处理。另外,市级安监局认为,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员证的人员不具备在公路工程施工行业从业资质。对此,我单位持有异议,故急切要咨询以下问题。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一定要受到经济处罚吗?

2、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一般事故的罚款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那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对发生一般事故的事故单位进行罚款处罚?也就是说,上一级政府安监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处理应由下一级政府安监部门处罚的事故?

3、持有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员证的人员是否可以在公路工程施工行业从业?

以上问题特急,盼急切解答!!!

最近回复:Re: 事故发生单位一定要受到罚款的处罚吗?

 只要排除自然事故或非人力所能抵抗的事故,其他的都是责任事故,对责任事故处理,就要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认定,依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行政和经济方面的。

  作为事故单位,要查你的管理是否到位,措施是否完善落实,制度是否健全,该履行的职责是否履行,该尽的责任是否尽责。现在许多事故,管理原因是基础深层次因素,它对事故不会直到直接作用,但是会对作业人员的意识、观念和行为起到一个潜移默化的作用,促使他遵章作业或违章冒险作业,或忽视周围的环境以及应该做的防范措施。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7-12-01

2007-11-19
主题:急!手持电动工具伤害事故谁应负主要责任?[阅读数:9]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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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阳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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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我单位两名检修钳工在生产现场检修作业,检修工甲某蹲在地上,用手持电动切割机(切割机线速度为72米/秒,完全停止需7秒)切割塑料PVC管,同组作业的检修工乙某则在离甲某右侧前方2米位置休息,当甲某切割完毕关停切割机从右手换至左手,准备将切割机放下时,不知何时乙某站在了甲某左侧后方,甲某左手持未完全关停的切割机将乙某膝盖下切伤。事后调查乙某是在甲某身旁想指导甲作业,而甲某却不知道乙某站在了自己身旁。

请问此事谁应承担主要责任?请给出理由,谢谢!

最近回复:Re: 急!手持电动工具伤害事故谁应负主要责任?

检修工乙应负主要责任。因为乙事先未和甲联系,擅自进入甲工作的危险区域,而甲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伤了乙,应负次要责任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8-06-21

2007-08-01
主题:关于防尘防毒国家有新的规定吗?[阅读数:6]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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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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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国家最近发出过防尘防毒的新规定吗?防尘防毒有什么标准吗?

最近回复:Re: 关于防尘防毒国家有新的规定吗?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重视对生产中粉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防治工作。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先后颁发了有关的规定和条例。各地区、各部门也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尘毒危害仍然十分严重。全国有不少企业大部分作业场所的粉尘和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都高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粉尘危害严重的行业,如煤矿、金属矿山、建筑材料、玻璃、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石粉、石棉、铸造和隧道开凿等,职业病更加严重。这不仅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良影响。这种情况决不能任其发展下去。

  为了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四化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各级计划部门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

  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企业的工程项目,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对现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同时解决尘毒危害和安全生产问题。对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工业改组,制定短期和长期计划,并区别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⒈对城镇中有严重尘毒危害作业的小型加工企业,应合并集中,尽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定点专业化生产。

  ⒉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尘毒危害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如下:

  (1)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原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国发〔1979〕100号文件)的精神,每年在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如资金仍不敷需要,企业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一部分。

  (2)企业为治理尘毒开展综合利用的项目所产产品实现的利润,可按财政部、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79〕财企字707号、〔79〕国环字47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应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年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一部分。

  (4)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或从税后利润中解决。

  ⒊鉴于当前尘毒危害严重,防护设施遗留问题较多,各级经委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的防尘防毒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提出改进措施,并从各自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拨出专款,重点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尘毒危害问题,对那些工艺落后、尘毒危害严重、经济效益低,在近期又无力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下决心关、停、并、转。

  三、 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必须采取密闭,除尘等综合防尘措施或实行湿式作业。严禁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法生产和干式凿岩。

  四、 严禁各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不得在没有防尘防毒设施的条件下,将有尘毒危害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外包、扩散给集体所有制或乡镇企业。已经外包或扩散的,应由发包单位负责技术指导,解决防治措施。今后凡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转嫁尘毒危害,未向承包单位说明危害情况的,应对发包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在没有防尘防毒措施的条件下,禁止从事有尘毒危害的作业。

  五、 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设备,在生产使用中产生尘毒危害的,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尘防毒技术装备,不准削减。这些技术装备若由国内配套制造,必须同时纳入计划,落实生产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时安装和投产使用。

  国内生产的设备,在工艺设计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尘防毒规定的要求。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不准出厂。

  六、 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开展工作。

  劳动部门、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监察制度,充实监察监督人员,配备检测手段,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制定、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对违反规定,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给以经济制裁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者,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当生产中出现影响工人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可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工资照发。

  各级卫生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学评价。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尘毒工作的宣传,把宣传治理尘毒和防治职业病危害作为评价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好坏的一项内容。

  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切实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对生产管理人员,工人群众要加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防尘防毒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发展生产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文明生产的一项基本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必须作为重要事情来抓,绝对不能等闲视之。

  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一九八五年六月底前向国家经委作一次专题报告。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7-08-02

2007-07-25
主题:谁知道请告诉我,谢谢了![阅读数:5]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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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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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及年龄在16-18岁的未成年工,单人负重一般不超过多少公斤?
最近回复:Re: 国家有关部门有什么文件提高保健费
江苏原有的保健费标准每天最高2元,是97年颁布的,现在国家有关部门有什么文件可提高保健费。谢谢提供信息!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1-03-10

2007-06-17
主题:拆迁旧房屋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有哪个单位负责[阅读数:6]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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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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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拆迁旧房屋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有哪个单位负责,具体如何实施?

最近回复:Re: 拆迁旧房屋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有哪个单位负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情形下,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上是由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来进行的。因此要求其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资源条件。

拆迁旧房屋的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将其承包给外单位,那么应签订承包合同,还要考察其具备安全生产的资质,在承包合同总约定各方的责任。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8-02-14

200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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