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本条规定了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一是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这是新安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求的一重大突破,对基层安监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十几年的监管实践中,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仅凭“属地监管”这么一句原则话,管与不管,履职与否,并不太重要,重要的是出事后是否被追责!这样一来,乡(镇)干部的认识就比较模糊了,只知道有限的权利,却承担着无限的责任。对自己安全生产方面有什么职责,怎样去履责,一概不知道,自己被追责了,才喊冤叫屈,晚了。去年吉林德惠宝源丰“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经调查,“米沙子镇党委书记组织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德惠市米沙子镇镇长,“对米沙子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米沙子镇派出所、建设分局、安监站安全和质量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失察,涉嫌渎职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这是国家公开的“6.3”事故报告中所描述的,镇党委书记及镇长所犯的“罪行”,如此说来,也真是难为他们二位了。
在日常安全监管中发现,乡(镇)普遍存在这样的状况:一是乡(镇)人员毫无专业常识,即便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也查不出什么隐患;二是乡(镇)人员流动性较大,对安监业务还没有熟练,或升职或调整到其他岗位了;三是乡(镇)人员少事情多,县委县政府几十个部门的业务都能对应到乡(镇)政府一级,一人身兼数职,哪个部门盯得紧给哪个部门干活,或者哪个部门的工作有利可图给哪个部门干。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没有明确法定的职责应当是很重要的因素。不明责,怎能知责,不知责,怎能履责,凭侥幸心理干工作,不出事算运气好,出了事算倒霉,这种思想要不的。要把安监工作当作一种使命,担当起自己的职责,用心去工作,才能“避责”,不被追责。
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喊叫了好几年了,但没发现哪个县、哪个乡(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搞得漂漂亮亮并取得比较成熟的经验,否则早给我们一个出差的机会让我们参观学习去了。一提起委托执法,就只想着罚款,孰不知,执法还包括罚款以外的好多内容。既然新安法明确了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其所有人员就不要再装了,放下架子,该学习就学习一下儿,抓住新安法宣贯的契机,学法用法,尽职履责。乡(镇)政府安监工作量大,人员少,不专业,但乡(镇)属于最基层政府,最接地气,最了解基层企业的情况,拥有上级部门不可替代的区位优势。职责范围内,发挥乡(镇)安监人员的能动性,干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总是可以的,比如检查企业基本工艺流程,生产情况摸底,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等等等等。工作干了,而没干好,是水平问题;对工作推诿拖拉,不愿干,那可就是思想态度问题了,万一出了事故,追究责任,混个渎职、失职帽子戴戴,可真的不冤枉了。(139xo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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