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包头"11.21"特别重大空难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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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包头"11.21"特别重大空难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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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全监管…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10: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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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其中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和2名地面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
(一)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CRJ-200机型飞机进行气动性能、机翼污染物、机组操作和处置等进行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原因是: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污染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当飞机刚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
事故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
东航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其中:
1. 洪飞,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昆明维修基地电器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 徐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行五部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 殷克明,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机部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仲锁高,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机技术管理部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 段生虎,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张广运,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 张建中,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 吴玉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9. 罗朝庚,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0. 李丰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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