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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阜新五龙煤矿"6.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
 
辽宁阜新五龙煤矿"6.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作者:安全监管…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10:41:06
 
   2006年6月28日8时17分,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阜矿集团)五龙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当时死亡27人,伤36人,其中重伤5人经抢救无效于7月6日至13日死亡。共造成3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39万元。

  (一)矿井概况

  阜矿集团为省属国有企业。五龙煤矿隶属于阜矿集团公司。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150万吨/年,经技术改造,2005年核定生产能力220万吨/年,2005年实际生产煤炭172万吨。属高瓦斯矿井。证照齐全。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32采区集中皮带机尾处的盲巷密闭失修,未及时修复,闭内瓦斯渗出,其浓度达到爆炸界限,该处下部煤炭氧化自燃,产生高温火点,导致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该矿一些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对监察部门的监察指令整改不力。瓦斯管理混乱,不重视密闭管理,大多数没有对密闭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也没有处理,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二是阜矿集团公司对五龙矿"一通三防"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不力。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3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杨德林,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副队长

  2.曲丹,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队长

  3. 刘浩,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主管工程师。

  给予其他1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 李戈,五龙煤矿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王大光,五龙煤矿党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 刘廷波,五龙煤矿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4. 宋景春,阜矿集团总工程师,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 陈必成,阜矿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免去总经理职务。

  (四)对事故煤矿的处罚

  暂扣五龙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矿停产整顿,由煤炭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依法对五龙煤矿罚款1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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