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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号 |
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11: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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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 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 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特大事故的处理,由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的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 负责;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处理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 门负责事故的处理。涉及军民双方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或者国务院、 中央军委授权的部门负责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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