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十部门联合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
|
作者:浙江省安… 文章来源:浙江省安监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2-16 9:33:12 |
|
核心内容:近日,浙江省安监局等十部门结合全省实际,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实施。《实施意见》对以下六方面进行了明确。 |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及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近日,浙江省安监局等十部门结合全省实际,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实施。
《实施意见》在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对以下六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对如何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县(市、区)安监部门备案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是对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和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推进工作提出了要求。
三是对发挥现有省际检查点的作用,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建立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等行为的联动机制,加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是对如何健全完善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建立重点地区周边县(市、区)区域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提出了要求。
五是对批发经营企业借承包、转包、外聘、拍卖、合资等名义出租、出借和转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六是对如何加强单位和个人用于自己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存放作出了要求。同时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依法加强对相关场所的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文章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
|
|
|
上一篇文章: 北京新增电视台等八类花炮禁放点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