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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在建楼房倒覆目击:大楼几乎被连根拔起           ★★★
 
沪在建楼房倒覆现场目击:大楼几乎被连根拔起
作者:法制日报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29 11:16:14
 

  6月27日清晨,雷雨中的上海。

    “轰……”又是一声巨响划破雨帘。“我还以为是打雷呢,一看河对岸,竟然有幢楼倒了!一排高楼中出现了个大‘空当’!”直到今天中午,住在淀浦河边的居民傅磊说起当时的情景仍心有余悸。

    “一眨眼,一幢楼倒了”

    事故发生在上海市闵行区的“莲花河畔景苑”,距淀浦河仅百米之遥。

    6月27日清晨5时30分许,小区内一栋13层在建住宅楼突然整体倒塌,瞬间“横躺”在地上。因此楼尚未竣工交付使用,所幸未造成居民伤亡。正在附近地下车库施工的工人中,有5人幸运逃出,但一名28岁的安徽籍民工,因事发时正在楼里取工具,不幸伤重身亡。

    据了解,发生倒塌的住宅楼由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开发商为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附近居民告诉记者,该楼房已进入最后工期,原计划今年底交付,其中大部分已售出,均价约为每平方米1万8千元。目前,小区内其他几栋楼已暂停施工。记者在现场看到,小区周围已拉起了警戒线,房屋整体朝南侧倒下,13层的房体出现巨大裂缝,但并未解体,有些房间的窗户还没有装上,楼房底部原本应深入地下的数十根混凝土管桩被“拦腰折断”后裸露在外,触目惊心。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市委书记俞正声和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迅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市建交委、市安监局、闵行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立即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从规划、施工许可、招投标、资质管理、施工图审批、工程监理等各个环节逐一审查,并依法公开严肃处理。市里和区里的相关领导立即赶往现场,指挥部署抢险善后工作。

    事故原因错综复杂

    “倒屋”事件立刻引起社会热议,许多人对该公司的资质产生怀疑。记者登录上海市房管局网站查询发现,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家三级资质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为800万元。其资质证书发证日为2000年10月1日,但网上显示,早在200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质证书便已到期。

    上海律师张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若根据网上房地产的介绍,开发商资质过期仍进行商品房开发,该行为应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据了解,就在6月26日,淀浦河一道防汛墙出现了70余米塌方险情,近百米长的水泥墙体扭曲变形,出现多处断裂,整个防汛墙向外推出约4米,河床被抬起约5米,路面出现裂缝,该小区恰好处于此范围内。经有关部门调查,正是由于该楼盘在距离河堤不到10米的范围内,违规堆起一排高达八九米的渣土堆,才导致岸边防汛墙出现破裂。这使得开发商资质问题再一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部分居民表示,正是这堆近17吨重的渣土带来的“多米诺”效应,最终引发了房屋倒覆。

    专家表示,房屋倒覆需考虑许多综合因素,如地质结构的问题、建筑材料的质量等。事发前,该房屋门口正在开挖一个四米深、两个篮球场大小的停车场,两排已建好的楼房之间被挖走了大量的土方。上海同济大学教授杨明表示,这一违反“先建地下后建地上”规律的操作行为,可能是房屋倒覆的原因,但这也只是众多可能性之一。此外,打桩不深、河流冲刷导致的地表下沉也会造成楼房坍塌。“莲花河畔景苑”所在的区域属于上海流沙比较严重的地段,相关部门在调阅地质资料后发现,楼盘附近岸边有一些旧的“暗浜”(一种不良地质情况),它们的存在会造成地下泥土流失,影响楼房地基发生变化,引起房屋倾斜。

    据悉,具体事故原因目前仍在调查中。

    退房还须看检测结果

    28日下午,记者在事故外围现场看到,一些闻讯赶来的业主仍然围聚在警戒线外,显得异常焦急。他们原本是担心连日来的几场大暴雨会令自己的新房屋渗水,不料却看到这幅景象。

    “3月才买的房子,说好一年后交房。我还打算明年5月世博会的时候搬进去,谁想到现在连房子都没了。”业主易欣女士声音颤抖地说,“不行,我要退房!”其余几位业主在一旁附和。

    还有一些业主对自己购买的其余几幢的房屋质量表示担忧。记者了解到,目前,已有近400名购买了“莲花河畔景苑”的业主签署了退房登记表,并在登记表上表达了自己的诉求。有业主说,他们将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退房事宜。

    张燕认为,房屋倒覆后,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无法交出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业主可按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但在未确定房屋倒覆是否与建筑质量有关之前,业主是无法以房屋存在质量和建筑隐患为由要求退房的。

    “对于其他未倒塌的楼房,业主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立即对尚未倒塌的楼房进行安全鉴定,并在鉴定完成前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有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上海律师盛雷鸣解释说,在鉴定完成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无论是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无论是否实际入住,均可援引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中止支付购房款。直到鉴定完成,房屋确定没有质量问题时,才有义务继续缴纳购房款。

    张燕则提醒说:“业主可根据楼房倒覆调查结果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办法,但不能因楼房的倒塌而违反与银行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擅自停止向银行还贷,否则将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

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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