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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障妇女权益 规定聘用女工不得限制婚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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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发展门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6 14: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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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女工不得限制婚育
●禁止以带性内容故意骚扰女性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禁止对女性说“黄话”、发“黄色图片”或带有性内容的短信,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或降低女工工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其中明确,聘用合同不得限制女工结婚或生育。
首次明确不得设“性别门槛”
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与提交前相比,在多处作出了最新修改,为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其中首次明确,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
经过女性同意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女职工就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但其聘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也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等理由,降低女工工资,辞退女工或限制女工晋级等,在执行退休制度时,也不得以自定标准为由歧视妇女。
立法禁止歧视生育女婴
昨天提交的修订草案,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新增了多项内容,首次明确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孕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或绑架的妇女。修订草案规定,对溺、弃、残害女婴的,司法机关将及时查处,被遗弃的女婴由相关部门责令遗弃者领回抚养。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修订草案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的同时,还首次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行为。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修订草案也首次明确,其一旦提出求助或者进行举报,有关组织或单位应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
禁止故意对妇女说“黄话”
禁止以带性为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等形式,违背妇女意志,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妇女受到这些性骚扰后,有权向单位和相关机关投诉,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为受害妇女提供相应帮助。此外,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也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未经受害妇女同意,新闻媒体不得报道受害妇女的姓名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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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雨月风清 责任编辑:雨月风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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