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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1990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7 9:13: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

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1990118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

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

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的作业;

 

  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录入:雨月风清    责任编辑:雨月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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