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3月,国务院领导批准,由原劳动人事部牵头成立起草办公室,由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煤炭部、地矿部、冶金部、司法部、卫生部、全总等13个部委局和总公司负责人,组成起草领导小组,由袁宝华任组长,从各有关方面抽调专家,着手起草工作。当时,杨国顺在综合处,每天都要落实各项筹备工作。
起草小组在广泛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资料、总结2个条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矿山安全卫生法(草案)》。1988年3月,起草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讨论修改后,就将草案按系统发到全国征求意见。
回忆起这段历程,杨国顺说“记忆很深”。当时,有部门和专家认为,在没有出台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或安全生产法的情况下,要不要先立矿山安全法。卫生部当时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应该从草案中去掉“卫生”两字,后来,卫生部还宣布退出了起草小组。
杨国顺回忆说,那时,有些人大代表非常关注这个法,湖南人大代表程宏盛在第六届五次全国人大会议上,还联名32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尽快制定矿山安全卫生法”的第195号议案。从而排除了阻挠,促进了立法进程。
1988年12月底,原劳动人事部将《矿山安全法(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局又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协调和论证,反复修改9稿,审查3年多,才最终定下来。
1992年初,杨国顺升任原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法规标准处处长,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后续工作。“后来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后,有的委员就说你这个立法已经太迟了,一些常委边发言边流泪,因为那时矿山事故特别多!”
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山安全法》,以国家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实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劳动安全法律”,杨国顺特别指出。
回忆起《矿山安全法》的出台过程,杨国顺感触颇深地说,虽然过去17年了,但有些具体条款的最终确定至今仍很鲜活,对当今矿山安全工作中的争论仍然具有启发意义。
比方说,“我们原来对各所有制煤矿实行的是同一标准”,杨国顺介绍说。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但当时农业部就提出,乡镇煤矿做不到,应有区别对待。“有些专家也认为,乡镇矿山开采条件差,技术设备落后,如果将乡镇矿山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将使一大批乡镇矿山关闭,因此,应当放宽对乡镇矿山的安全要求。”后来,在国务院法制办审查时就加了一个补充条款:“乡镇矿山建设、开采的安全保障,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乡镇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后来人大审读就说,你这是又开了一个口子,立法上没有必要”,杨国顺介绍说,有些常委委员也认为,本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是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乡镇矿山企业可以不执行本法,那么乡镇矿山企业职工就没有安全保证,这与制定本法的宗旨是相悖的。后来,这个补充条款就被删去了。这就说明,今后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有超前意识。并且,对当前整顿关闭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中存在的一些争议,也要力排众议,义无反顾。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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