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深度关注 今日话题 安全法规
易安评论 工伤保险 下载中心

安全技术 安全评价 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 事故案例 安 全 月

职业健康 原创大赛 易安商城
生活安全 安全文艺 展会信息

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搜索
您的位置: 易安网 >> 专题 >> 庆祝祖国华诞互动专题 >> 法治建设60年 >> 正文
  十年磨一剑——忆《劳动法》出台           ★★★
 
十年磨一剑——忆《劳动法》出台
作者:《劳动保…   文章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9 16:05:40
 

 

  作为《劳动法》诞生的见证人,陈刚司长向记者叙述了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和规范劳动行为的基本法律的出台全过程。

  1994年,陈刚担任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成为《劳动法》起草小组最主要的成员,他顶住种种压力,仔细研读《劳动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款,全面收集整理各方面的讨论意见。回忆起当时参与《劳动法》的起草,陈刚感触颇深:“其实在1979年国家劳动总局就成立了小组开始起草《劳动法》,中间断断续续,实际到1986年才真正开始,前前后后起草了很多稿,一直到1994年,大概经历了15年,所以我们一直把这事叫做‘十年磨一剑’。”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法》

  1986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务院推出了三项制度改革: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就业制度。随着就业制度面向市场、“国家分配、集体组织就业、个人自主创业”三结合就业方针的提出,各种新的劳动关系应运而生,由此带来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争议的处理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所以《劳动法》的出台,我想还是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适应劳动管理制度和就业制度的改变的,到了1994年,它能够应运而生,我觉得大背景主要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陈刚介绍说。

  《劳动法》中的几项重点内容

  《劳动法》的起草制定工作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起草小组、研究小组、修改小组的专家学者针对其中的重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首先就是劳动合同是否要有强制性条款。据陈刚回忆,当时讨论了很久,后来大家普遍认为在市场经济下,完全放开劳动合同的签订会带来很多争议,最终还是通过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里的一些“必备条款”。

  《劳动法》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引起过非常大的争论,许多人认为这等于剥夺了企业自由用工的权利。陈刚分析说:“这主要是针对当时国有企业改制实行新的劳动合同制度的时候,用来保护老职工利益的,它的执行,确确实实对当时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改革是起到了一个保稳定的作用。”

  陈刚回忆说,当时关于就业也有很多争论,比如说就业歧视,实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并不明显,都是国家分配工作,但到了市场经济就很普遍,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应该是一个基本原则,这就促成《劳动法》针对平等就业按不同的人群作了一些禁忌性的规定。

[NextPage]

  《劳动安全卫生》章节的重要意义

  当时我国有《矿山安全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但没有一个劳动安全卫生的综合的法律依据,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安全卫生的规范和要求,《劳动法》加入“劳动安全卫生”单独作为一章,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行为准则作了原则的规定。

  谈及劳动安全卫生时,陈刚非常欣慰,“这部分内容应该说对劳动保护作了一个宏观的规范,对我们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我觉得这是很可喜的。”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法》,并决定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出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拥护,陈刚回忆了当时列席参加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情况:“当时表决,我印象是除了2个代表弃权、1个代表反对,其他所有代表都是赞成,通过以后大家都站起来长时间鼓掌。”

  《劳动法》出台以后,陈刚带领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就宣传贯彻《劳动法》做了很多工作,先后出台17个配套的法规与规章,并编写相关的法律法规解读,在开展全国知识竞赛的同时,组织一系列培训和讲座。

  谈及《劳动法》出台对保护劳动者的意义时,陈刚强调:“《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大家都说《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神’,它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国家怎么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他们的权利,给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创造了一个法律基础。”

  具有发展的前瞻性

  回忆起《劳动法》出台的这段历程,陈刚感慨万分,虽然《劳动法》施行至今已有将近15年的时间了,但很多条款对如今的劳动关系调整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比如说,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条款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几乎都被沿用,个别作了一些调整完善。“所以当时针对‘必备条款’的争议还是讨论得挺充分的。再比如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延续到《劳动合同法》中,虽然引起了更大的震动,但它实际是对职工稳定性就业的一种保障。”陈刚介绍说。

  同时,陈刚对《劳动法》的发展和完善寄予了希望:“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劳动安全卫生这一块应该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这些方面需要有更严格的一些法律规定,要求采取的一些技术标准也比较陈旧了,需要修改。”

文章录入:摆渡船夫    责任编辑:摆渡船夫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加入收藏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京ICP备06011321号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029
    网站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