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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 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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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州日报 文章来源:苏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 15:5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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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苏州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致用人单位的一封信”,向苏州备用人单位发出“六大提示”。信中说,《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贯彻实施,半个多月过去了,我市用人单位绝大部分都能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依法用工,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也还有部分用人单位尚未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完全吃透领会。为此苏州劳动保障部门再次提示,各用人单位应认真自查,如有疏漏,迅速自纠。 劳动保障部门强调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苏州备用人单位应及时与所有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了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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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老王头 责任编辑:小洋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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