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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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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文章来源:齐鲁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 15:4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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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工龄延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即使当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 劳动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2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劳动合同法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后,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他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释。 连续工作事实 不随合同改变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认为通过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集体裁员、重签劳动合同等做法,可以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甚至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作“铁饭碗”。尹成基指出,这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认识还不到位。 尹成基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为了增强就业的稳定性,要求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即使当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 当劳动者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也包括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存在“铁饭碗”。 守法企业不会 增加用工成本 尹成基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其实并没有给守法企业带来额外的用工成本。但现实中有些企业,通过规避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比如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方法来降低用工成本,这本身是违法的。对这样的企业,首要任务是改变经营理念,规范管理,切实履行各项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期限 应从需要确定 劳务派遣也是当前劳动用工领域的热点问题。尹成基特别提醒用人单位遵守以下条款: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三是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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