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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实施怪现状:员工正常调动也需赔偿?           ★★★
 
《劳动合同法》实施怪现状:员工正常调动也需赔偿?
作者:记者 周乐…   文章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4 15:44:57
 

  省市说法“打架”,企业无所适从;员工来去自由,正常调动、轮换也须赔偿……在昨天的广州团分组讨论会上,众多来自企业界的省人大代表历数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种种“怪现状”。有代表提出,新《劳动合同法》在某种程度上使企业变成了“弱势群体”,一些企业因此减少“不必要”的岗位以降低成本,长此以往容易加大日趋严重的就业压力。

  昨天,广东省劳保厅厅长方潮贵等11名代表联合向大会提交了议案,呼吁尽快制定《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减少劳资纠纷和劳动争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怪状一

  省市说法不一,企业无所适从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些问题省市说法不一。”省人大代表、广州市建筑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侯永铨以补偿工龄为例,“前段时间新劳动合同法出来以后,员工原来在这个企业,但他干一个工程一年或者两年后,走了以后,要不要补偿工龄?”

  侯永铨代表说,广东省劳动厅有一个处长曾在公开场合说过“要补”,但他了解过广州市这方面又没有规定,“如果真要补偿,问题又来了,很多民工是流动性的,过去的怎么算?怎么补?”

  “省里的说法和市里的‘打架’,一些专家和律师也发言各自的意见,搞得我们企业不知道该怎么做。”侯永铨无奈地说。

  怪状二

  员工正常调动,也须赔偿

  “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强调要保护弱势群体,但现在是企业变成了弱势群体,尤其是我们国有企业。”侯永铨代表说,有些民工,本来与我们签好了协议,如订板一平方米9元,但是隔壁的那个工地给他12元,他可以马上辞职走人到另外一个工地去,“我们的工程因此被拖了,算不算造成了企业损失?他要不要赔偿呢?企业炒他要赔偿,但是他炒企业却不受限制,可来去自由。”

  在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组织部部长的冯荔代表也深有同感:“我在企业做的就是处理企业与劳方的关系,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很多这样的问题。”

  “现在企业对员工岗位的调动谨慎多了。”冯荔感叹,本来一个企业的员工调动、干部轮换是很平常的事,但是在新劳动法实施后,就会遇到很多困难,“你要改变员工的岗位,必须先得到员工同意,有的员工则认为企业方面单方面改了协议,必须先给予赔偿,然后才肯考虑调动。”

  怪状三

  不胜任工作离职,也要赔

  “像解雇员工的条款也很极端,比如说‘犯错误’。”冯荔代表说,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员工在岗位上没犯什么错误,但也没干出什么成绩来,这类员工有时也是企业淘汰的对象,但在新《劳动合同法》却没办法解决该问题。

  “怪状”之下,企业出招———

  减少“不必要”的岗位

  冯荔代表认为,新《劳动合同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具体运作中企业却变成了“弱势群体”。有的企业害怕“请神容易送神难”,再加上在成本上的考虑,就会减少“

  可设可不设”的工作岗位,长此以往容易造成恶性循环,就业岗位会越来越少,最终对劳动者也不是件好事。

  “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倪惠英提醒,目前在珠三角一带已有几千家厂关闭搬迁,“很多老板由于用工环境的恶化,在把企业外迁,迁出广东,迁出中国。”

  代表建议

  尽快制定《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省人大代表、省劳保厅厅长方潮贵:目前,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各种形式的劳动关系缺乏详尽明确的规范,导致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有的甚至引发劳动者的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不但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也影响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广东省已于1995年由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但由于其法律效力低,内容不详尽,再加上近年来劳动关系不断变化,一些条文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难以解决新问题。此外,原《规定》的一些条文也与新《劳动合同法》有冲突。要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首要的就是要有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呼吁尽快制定《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减少劳资纠纷和劳动争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倪惠英:“不要人为地把企业和劳动者对立起来,企业家事实上也是劳动者。”建议广东省人大向上提建议,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省人大代表、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新《劳动合同法》目前在操作上确实出现了“漏洞”,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影响都很大,必须结合广东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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