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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规定           ★★★
 
解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规定
作者:本站编辑   文章来源: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知识解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7 11:22:44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5]36号)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文章录入:danny    责任编辑:d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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