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整合社会资源、提升救援能力,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有程序、有步骤,快速、高效、安全地开展,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把道路交通事故危害降到最低,实现救灾、减灾目的,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发生伤亡人数较多的路外交通事故时,也应按照本预案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包括: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2)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控制势态。各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成立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任务。
2.2 办事机构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设区市、县级机构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相应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省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公安机关要建立重特大交通事故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按程序及时上报。报送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各级应急指挥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重特大交通事故信息。
3.1.2 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当地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防止事故损害后果扩大。公安机关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维护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对现场实施交通疏导;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3.1.3 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省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省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当事态演变扩大到新的级别时,省应急指挥部及时报请省应急委员会作出启动新的等级应急机制的决定,并按照该决定进行应急处置。
3.1.4 应急结束
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2 事故后恢复
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
(3)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4)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3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 应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求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门、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4.2 财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所需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3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建立药品、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等应急部门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求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挥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4.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4.6 治安维护
要组织强大力量,参与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4.7 人员防护
在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当重特大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协时,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
4.8 通信保障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4.9 公共设施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0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特大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实战演练,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5.2 宣传和培训
对外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有关部门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谎报、瞒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重特大交通事故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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