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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详细)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详细)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规定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其中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详细)
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研究提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制度建设,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详细)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详细)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 规定先期建设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明确进一步推进6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详细)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详细)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详细)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详细)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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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强化隐患整改效果。 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详细)
二是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推进达标工作。(详细)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 要求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详细)
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取缔非法企业。(详细)
五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详细)
六是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详细)
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 规定对企业“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要依法加重处罚。(详细)
八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详细)
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详细)
十是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协调推进的要求,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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