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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颖滨教授:新《消防法》是中国消防事业的重大转折           ★★★
 
钱颖滨教授:新《消防法》是中国消防事业的重大转折
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15 10:57:52
 

  9,新《消防法》突出了对社会的消防宣传工作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是做好社会消防工作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在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社会的消防宣传,才能提升公民的消防意识和消防素质。

    新《消防法》第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很显然,我们看到了关于对社会消防宣传的新规定涉及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各个单位、各种新闻媒体、社会最基层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形成了最广泛的社会消防宣传网络。这个网络的运行,必将发挥出强大的宣传效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过去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的消防宣传工作,由于受到资金等问题的困扰,限制了对社会消防宣传的规模和力度,未能发挥出应有的社会作用,未能取得相应的社会效益。

    新消防法的颁布使得社会各界、各种新闻媒体对社会的消防宣传称谓法定职责,如果你不去做,就是一种违法的不作为行为。这必将使社会消防宣传工作进入一种新的境界。

     10,确定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定消防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这一提法,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四条中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新《消防法》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确定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将单位负责人在消防安全上需要承担的责任纳入法律范畴,为确定消防法律责任,促进单位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内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

    增加了一般单位也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规定;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重点单位增加了:“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增加了“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规定。

    11,加大了消防处罚的力度 提升了消防处罚的权威性

    在新《消防法》中取消了原消防法中规定的消防处罚的前置条件,并且明确规定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

    针对现行《消防法》规定给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因此,《新消防法》取消了处罚前置条件,并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15类消防违法行为,明确了罚款幅度,使消防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给予消防执法部门对火灾隐患部位、场所查封的权力

    新《消防法》第54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规定赋予了消防机构监督执法查封权,消防机构在整改火灾隐患时实施查封措施,将有效的避免由于带“病”运行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也为消防机构提供了一个解决重要场所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难执行的办法,可以只将火灾隐患部位实行查封,停止使用,在采取确保场所消防安全的措施前提下,积极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除原来的五种行政处罚的形式外,又新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使消防行政处罚的形式增加到六种。

    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

    新《消防法》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较重的罚款额度。

    例如:对于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等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增加消防行政处法的范围,加大消防行政处罚的力度,必将提升社会面对消防工作的重视,主动履行自己的消防法定职责。

    提高单位消防违法成本,使得他们在做出与消防法规定相悖的决定前,要好好的想一想是否值得。

    12,新《消防法》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定

    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再是消防行政审批的内容

    新修改的《消防法》在第20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同时明确了消防安全要求,规定承办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新《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3)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5,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6,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以上诸多举措以法律规定的形式颁布,将极大推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因为这些举措是在长期的消防监督事件过程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经验。是符合我国当前的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的举措。

    13, 破解火灾赔偿难题 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为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为了破解这个难题,真正解决火灾给单位和家庭带来的灾难影响,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解决办法,社会上对实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较高。立法机关认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国家可以鼓励,引导有关单位投保,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但由法律规定为强制投保还应研究探索,逐步推广尚需时日。应当说,我国目前在社会上,保险业对消防事业的支持合作还远远不适应当前的需要,应当加快合作的步伐,取得双赢的社会效应。 为此新《消防法》3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依然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4,强化农村消防工作

    我国过去的社会消防结构框架,是以城市为载体,十五分钟的城市消防原则,是消防队站的建设依据,对农村的消防建设,只是强调自防自救。显然严重的滞后于农村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现在我们要构建社会消防工作网络,广大农村是最基础最重要的要素。他的空间面积、人口比重载网络中占据着最大的份额,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新《消防法》第三十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针对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这一特点,新《消防法》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明确村委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支援消防队,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31条、32条内容)

    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管区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有效地解决了广大农村的消防工作的难题。

    这个新规定授权,公安派出所也成为了消防监督的执法主体,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这对于基层消防工作,尤其是广大农村的消防工作的开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15, 明确规定了一些法律用语的含义和范围新《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这些明确的规定对于我们监督执法的准确性,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 例如在消防产品的范围里,就没有包括装修材料。

    人员密集场所中,许多弱势人群集中的单位场所,就没有纳入我们的视线,我们今后一定要迅速填补空白。

    新《消防法》的修改,体现了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断健全,越来越符合社会消防实践的需要,它是多年来消防工作的总结,有的条文是以若干次重特大火灾,若干人员生命财产为代价作为根据,来之不易。我们一定要认真学好新《消防法》,理解消化法律条文,认真贯彻执行,为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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