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深度关注 今日话题 安全法规
易安评论 工伤保险 下载中心

安全技术 安全评价 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 事故案例 安 全 月

职业健康 原创大赛 易安商城
生活安全 安全文艺 展会信息

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搜索
您的位置: 易安网 >> 专题 >> 2009安全生产经典语录 >> 正文
  钱颖滨教授:新《消防法》是中国消防事业的重大转折           ★★★
 
钱颖滨教授:新《消防法》是中国消防事业的重大转折
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15 10:57:52
 

 第二部分:新《消防法》内容的重大调整

    新修订的《消防法》在消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急救援工作、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法律责任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革。现归纳为以下十五项:

    1,实施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建立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新《消防法》提出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就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 新的《消防法》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架构。彻底改变了原《消防法》提出的消防工作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的新原则。 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社会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新格局,任何一方都重要,不可偏废,缺一不可。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面提及的部门,不仅仅是消防机构,而是指政府的相关部门,例如:公安、工商、质检、劳动、安监、建委、文化、商业、农委、发改委、市政等十几个部门。立法宗旨中提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这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次火灾中得出的教训。此举必将加速我国的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2,强调了政府、部门、单位对法定职责负责

    在新《消防法》中突出强调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各单位,都必须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这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基础条件。例如:第九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对建筑消防审核的结果负责;第三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3,新《消防法》条文突出“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

    在消防法中新增加了大量的突出“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条文条款:例如:

       1,第一条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2,第十七条重大伤亡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第二十条大型集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4,第二十三条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5,第三十七条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6,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7,第四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8, 第四十五条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以上的各条规定,突出体现了《消防法》是保障我国公民消防安全的法律。贯穿了“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

    新《消防法》出台的多项保证公民安全的具体措施,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安定祥和,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4,新《消防法》中,消防监督程序和权限的变化

    新《消防法》中,消防监督程序和消防监督权限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消防监督人员应当予以充分注意,防止在今后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越权操作、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作为。

        1)火场勘查的处理权限变化,火灾损失的核定变成了统计,没有了火灾责任认定的权限。

  2)重点单位确定权限发生变化;

  3)重要单位“三停”处罚的处理权限变化;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职责的变化;

  5)对“三停”单位的强制执行权;

  6)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权限;

  7)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的火灾扑救的损耗,由地方人民政府补偿。

  8)增加了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处罚权;(第五十九条)

  9)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处罚权;

  10)鼓励、引导相关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2)取消了消防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

    5,提升应急救援职能 政府提供装备等保障

    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这一条款与2006年国务院15号文件提出的公安消防部队要积极参加和参与十八项抢险救援职能的规定,虽然只是“承担”与“参加、参与”的细微差别,却从根本上以法律形式赋予了消防部队更加艰巨的抢险救援职责。

    从消防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看,我国消防部队正处在从单一灭火职能向灭火与抢险救援职能多元化的转型期。

    在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行动已经成为消防队伍的主要工作。在美国,非灭火出动占消防队出动次数的80%以上。

    在国内,消防部队出警情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认识的提高以及对消防部队信任度的增加,抢险救援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尤其是在广东、四川、上海等省份,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比例已经分别上升到60%、70%和90%以上。

    新的《消防法》对于应急救援职能的调整,要求官兵必须树立灭火与应急救援作为消防工作主业的意识,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社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编配与之相适应的部队编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训练,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抢险救援装备,拥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储备。

    “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考虑公安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成绩显著,特别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证措施。

    与原《消防法》相比,主要体现为:

    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和其他相应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43条)

    第三,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赶赴应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调集的消防装备和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运输。(新47条内容)同时,《消防法》还规定,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医疗、抚恤资金。(新50条内容) 6,在新《消防法》中增加了消防监督一章

    原《消防法》消防监督内容,都分布在火灾预防一章内,各级政府、各政府相关部门、消防监督机构应承担的消防监督责任规定都不完整,不明确。

    新设置的“监督检查” 一章,集中规定了各级政府、以及政府相关的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单独设置成章,(共六条)反映出国家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消防监督一章内,对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分别予以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赋予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消防法律权限。

    7,建筑消防审核实行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我们消防监督人员,大家最关心就是新《消防法》就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会出现怎样的变化。下面我们看一下,新〈消防法〉是如何调整的: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以上各条规定建立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将一些火灾危险性不大,消防设计内容不复杂的工程交由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此项制度的建立将大大降低消防机构的建筑审核工作量,消防机构在建筑审核工作中,有所为,有所不为,就能够用有限的力量、警力提升建审质量,提高消防执法监督工作的效率。

    8,明确了社会消防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消防中介机构为各单位提供了检测、监测等技术服务后,是否应该为检测、监测结果负责,其检测、监测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在现行的《消防法》中都没有提及,是消防监督工作中的空白。

    新《消防法》的第34条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新《消防法》第69条还规定: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加入收藏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消防演习组织程序
    消防战士正在山体垮塌现场搜救
    新消防法正式实施 厦门市民假期学
    四川副省长张作哈:加强消防应急
    中小学生消防安全知识
    汲取央视大火教训 北京开查高层
    火灾现场的消防官兵
    消防官兵在火灾中
    张建勇唯一留下的照片
    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