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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运输巷掘进的安全技术措施

  4.操作锚杆机及引钎人员必须站在有可靠支护的安全地点进行。

  5.使用锚杆机钻眼时,引钎人员严禁戴手套,且必须将袖口扎紧。

  6.钻眼时,锚杆机、钎子与打眼方向要保持一致,升降要均匀,且必须有专人扶锚杆机,其他无关人员严禁站在锚杆机两侧及下侧作业。

  7.严禁人员站在刮板输送机内操作锚杆机。

  8.钻眼时钎杆下方不得有人,扶钻人员要避开眼口方向,站在锚杆机右侧面操作,防止引钎过程中,钎子掉下砸伤人员。

  9.锚杆机液压系统的压力不准随意调整,若需要调整时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

  10.使用锚杆机前,必须检查机身各部紧固部件是否牢固可靠,各部销、轴是否齐全完好,操作手把及控制阀灵敏可靠。

  11.开始钻眼前,必须先空运转,检查马达旋转,气腿升降,水路启闭情况,全部正常后方可正式操作。

  12.钻眼时,根据顶板高度选用合适的初始钻杆。

  13.锚杆机钻进或退出钻杆过程中,在钻杆未钻进孔内或退钻时钻杆脱离孔口后,应停止钻杆旋转,防止钻杆甩出伤人。

  14.开始钻眼时缓慢钻进,钻杆转速不能过快,当钻孔钻进30mm后,再逐步加快转速,遇坚硬岩石时,转速不能过快,防止断钎伤人。

  15.钻孔过程中,若发现卡钻或钻杆弯曲,必须立即回缩支腿,重新调整推进度。

  16.钻进过程中,锚杆机存在反转时,必须先旋转并缩下一定距离后缓慢钻进。

  17.钻眼位置较高时,必须搭设稳固的工作台,并将锚杆机脚固定在操作台上,在操作台上施工锚杆时,三人配合作业,一人扶手把,一人引钎,一人扶锚杆机,待钎子伸入钻孔且扶锚杆机及引钎人员下操作台后,方可旋转钻进,操作台下方严禁有人作业。

  18.锚杆机泵箱对轮位置必须安设防护罩,否则严禁开机。

  19.安装锚杆时,起动旋转马达,边搅拌边上升,锚杆到位后,及时停止旋转,关闭钻机,但不回锚杆机,防止锚杆下滑,待锚固剂凝固后,方可回锚杆机。

  20.使用锚杆机打锚索时,必须选用完好的组合钎子,引钎时,必须待钎子丝扣全部上完,人员扶好锚杆机使其与钎子方向一致,方可缓慢伸锚杆机支腿,人员未离开锚杆机时,严禁起动旋转马达。

  21.安装锚索时,必须采用正规锚索锤,将锚索尾部放入锚索锤后,人员避开锚索弹出方向,边旋转边伸锚杆机支腿,直至锚索长度符合要求后,停止旋转,2-3分钟后,缩下锚杆机。

  22.必须确保防尘水正常,方可伸钻打眼,严禁打干眼。

  23.严禁用手触摸旋转的钻杆,防止旋转伤人。

  24.操作过程中,必须待引钎人员离开锚杆机2m以后,方可起动锚杆机旋转马达,防止断钎伤人。

  25.安设锚索时,必须将前后6m范围内无关人员全部撤开,安设人员必须站在两侧,防止锚索回弹伤人。

  26.切割时,切割器周围及其所影响范围内严禁有除操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严禁采用其他工具替代切割器。剪切锚索人员避开切断锚索弹出的方向。

  27.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安检员在现场监督,存在隐患,立即停止作业。

  28.其余未叙述部分严格按《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爆破管理

  (一)爆破材料支领

  1.爆炸材料支领必须由取得爆破资格证的爆破员携带爆破资格证、上岗证和班组长签章的爆破工作票到爆破材料库领取爆破材料。

  2.爆炸材料支领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3.领取爆炸材料时,爆破工和爆炸材料发放人员必须当面清点支领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并盖章或签字。

  4.爆破工必须在爆破材料库的发放室领取爆破材料,并且不得携带烟火或矿灯入爆炸材料库。

  (二)爆破材料运输

  1.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中。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2.电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运输,且间隔距离不得低于25米。

  3.电雷管必须在专用容器加锁后由爆破工亲自运输,炸药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输。

  4.禁止将爆破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架空乘人索道等机械运输爆炸材料。

  6.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集中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三)装药及放炮

  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代岗作业。

  2.爆破材料必须实行分装分运,分别放入专用的药袋和雷管箱内(上锁),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亲自监督下进行押送,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入、出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进、出井。

  4.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入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地点。

  5.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或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炸药库。使用煤矿许用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7.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爆破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为限。

  (2)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而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 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4) 电雷管插入药卷以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8.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接触密实。装药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掘进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9.每个炮眼封泥应用两个水炮泥封孔,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采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0.放炮员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图表规定的药量和起爆顺序进行装药和连线。必须采用正向装药,严禁反向装药。一次装药必须一次全部起爆。

  1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装药、放炮:

  (1) 迎头空顶空帮,永久支护未支护到迎头时;

  (2) 在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1.0%时;

  (3) 在放炮地点附近20m 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杂物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的1/3以上时;

  (4)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5) 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有上述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装药放炮。

  12.所有雷管脚线与脚线间、脚线与放炮母线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出现明接头,相邻两接头必须错开150mm以上,并用绝缘胶布包扎严实,同时母线接头还必须用冷补胶粘好。

  13.放炮母线必须用绝缘材料吊挂,且必须随放随挂。

  1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四人联锁”放炮制度。

  15.放炮前,班队长必须组织工作面所有人员召开放炮站岗截人会议,明确责任人,安检员和瓦检员必须参加会议,了解并监督站岗截人安排布置情况。

  16.放炮警戒距离严格按《放炮站岗截人图执行》。

  17.各处站岗截人地点都必须拉线挂牌,警戒牌规格为:长×宽=800×300mm,警戒内容为:正在放炮、严禁进入,放炮时警戒牌必须挂起,且警戒线必须从巷道一帮拉到另一帮,放炮结束后,必须将警戒牌摘出放在规定位置。

  18.各处站岗截人地点必须安设电话,便于站岗截人人员进行汇报,站岗截人人员到位后,每位站岗截人人员必须在站岗地点将本人的姓名及站岗情况如实向采区调度汇报。

  19.各处站岗截人情况由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向各自调度汇报后,各调度反复进行确认后汇报矿调度,再由矿调度室确认各调度信息后向采区调度室下达放炮指令,最后由采区调度室向现场的班队长发出可以放炮指令。

  20.放炮前后必须对放炮地点20m范围内进行洒水灭尘。

  21.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装药、做引药、放炮工作只能由放炮员一人担任,连线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队长配合放炮员进行。

  22.放炮前,必须先停掘进工作面巷道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放炮员必须仔细检查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连接情况,确认无短路危险、接头包扎好以后,最后离开工作面,待站岗截人汇报调度“站好岗、截好人”后,班队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出勤人数无误后,汇报调度“准备响炮”由区调度汇报矿调度“准备响炮”,只有区调度得到矿调度“可以响炮”的指令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23.放炮后,至少要等30min炮烟散尽后,先由瓦检员、安检员、放炮员和班队长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通风、煤尘、顶板、支护、拒爆、残爆等情况,确认瓦斯浓度低于1.0%,无其它问题以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24.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min以后,将母线与角线分开5m以上距离后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检查线路时,放炮员必须将放炮器锁入联锁箱内,并由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锁上各自的锁后,方可进行查线工作,严禁将炮机转交他人。

  25.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队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26.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放炮;

  (2) 在距拒爆眼至少0.3m处另打同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眼;

  (4) 处理拒爆、残爆的炮眼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5) 在拒爆、残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拒爆、残爆无关的工作。

  27.放炮结束后,由安检员、瓦检员、班队长、炮工共同检查,确认工作面无残暴、拒爆等异常情况后,汇报各自分管调度及矿调度、由采区调度室通知各站岗截人点撤岗。

  28.用剩的药管必须如数归库。

  29.严格执行2011年版的《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放炮规定。

  五、停送电安全注意事项

  1.搭火及设备检修都必须严格遵守《停送电管理制度》。

  2.停电搭火、检修任何电气设备都必须停电,严禁带电作业。

  3.停一般动力电必须经采区机电区长同意,并签发停电工作票,由调度统一指挥。

  4.调度员必须掌握整个停送电操作程序,并严格按停电工作票的要求进行停送电。

  5.按停、送电工作票要求停电后,应按安全措施的要求进行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并挂停电牌派专人看守。如果有两组及以上人员在同一线路上工作时,必须分别悬挂自己的停电牌,各自工作结束后撤出自己的停电牌,在停电牌未全部挂撤出前,严禁送电。

  6.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更多煤矿安全技术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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