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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是谬论

  相关法律制度在不断健全完善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的是‘有责任赔偿’,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将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只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陕西省的具体实施办法,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9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这名负责人还说,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即便遇到“撞伤赔付多过撞死”的极端情况,车主也可以通过强制购买的交强险和自主购买的三者险加以规避,实在没有必要为了害怕承担经济赔偿而选择将人撞死。“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的,因其犯罪没有预谋,现场遗留证据往往很多,公安部门一般都能破案,所以,奉劝那些心存侥幸、想要逃脱的人打消念头。”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宝社建议,国家成立一笔专门基金,对于那些肇事后主动施救、积极赔付,但确因承担能力不足而面临困境的司机进行扶助,用以受害者的治疗;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减轻肇事司机的医疗费用负担。这样,不仅能有效保护受害者不会因为肇事者的有限能力而使利益受到损害,也能避免肇事者由于担心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可能采取的冒险行为。

  聂立泽教授提出,可设国家赔偿基金,健全社会保险赔付设计,对赔偿金额超出赔偿人支付能力部分进行扶助,以此减轻交通肇事者对赔偿的心理压力,从而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

  生命不容“标价”

  “撞伤不如撞死”是对两者的经济成本进行比较,这样的比较荒唐之极。生命是无价的,现有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金额是对肇事者进行惩罚,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但决不是将生命“标价”。“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是对生命的侮辱。

  提出“撞伤不如撞死”,首先是源于一些人的极端自私,妄想通过牺牲别人的生命来减轻自己经济上的责任。其次,这样的人极端无知,以为被撞者死亡可能为自己省下多少金钱、减少多少麻烦,却未想过在事故发生时,这样的想法可能会将自己引向故意杀人的不归之路。

  每一起交通事故,对肇事者和受害者来说,都是一场悲剧。意外的发生有时无法避免,但我们却有能力也有责任将意外的危害尽量降低。生命的价值不容计算,在危急时刻首先挽救生命,是每个有良知的人义无反顾的选择,也是法律维护和坚守的价值底线。

  探寻真相,求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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