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
关于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小煤矿(井工)的公告
煤安监司函行管[2007]22号
根据《关于做好小煤矿先进典型推荐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函行管[2007]6号)的规定,经各单位组织申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实,现将各地截至2007年4月30日实现安全生产周期1000天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规定的小煤矿(井工)名单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1.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上、30万吨及以下的非国有煤矿,包括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原核定能力在30万吨以下、经技改后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乡镇煤矿。
2."六证"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采用正规采煤方法;采、掘、机、运、通系统合理,管理比较规范;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行。
3.企业安全管理机制、规章制度健全,安全基础工作比较扎实;职工安全培训、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符合国家规定等。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有异议,请于2007年7月5日前(公示期为2007年6月29日至7月5日),书面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留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进行核实。
联系人:李明泽
受理电话(传真)010-64464064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附件: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的小煤矿(井工)名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