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尾矿库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尾矿库的安全检查的目的是:
(1)掌握各种设施的工作状态及其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处理事故、维修等提供依据;
(2)及时发现不正常的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对原设计的计算假定、结论和参数进行验证;
(4)了解尾矿库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尾矿库的检查工作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1)经常检查:由尾矿班组组织进行,交接班应有记录,并保留记录;
(2)定期检查:由安全环保科组织进行,每年汛前、汛后应对尾矿库进行全面检查;
(3)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非正常情况后,尾矿库班组应及时组织检查,必要时报安全环保科会同检查;
(4)安全鉴定:对于大、中型及位于地震区的尾矿坝,当尾矿坝堆积坝高度达到总堆积高度的一半至三分之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一至二次安全鉴定工作,其重点应为抗洪能力及坝体稳定性。
第四节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虚报情况、伪造材料者,根据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100-1000元罚款,并作降职或离职处理,处罚刑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对一切损害公司为矿库设施的行为有监督和举报权力,隐报、瞒报、不报者给予200元罚款,屡犯者作离职处理。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瑞明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