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汩的有关规定.结合冶金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冶金行业内符合《容规》管辖范围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第3条下列设备或构件应参照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并参照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
1.正常操作为常压,而短时喷出物料时,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阳的容器.如炼钢、炼铁用的喷补罐、喷续罐、脱硫、脱磷的喷粉设备,以及各类气压输送物料的压罐、压槽等;
2.冶炼工艺过程中的承压设备,如压力超过0.1M阳的高炉炉顶、热风炉、除尘器、洗涤塔等。
第4条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主要用于冷却并附带回收一些热能的汽化冷却装置,如平炉炉门框、平妒顶拱角梁、电炉盖、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球团竖炉汽化冷却梁等,均承压且产牛蒸汽,I可参照锅炉的技术雯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
第5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和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行级以i:(命行级)劳动部f l必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方可承拉批准范围内相应的压力容器业务王作。
第6条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和修理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协焊I:合格证》,并在其有效期内进行与其合格项目相应的焊接工作。
第7条从事压力容器检验和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证》和《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并在其有效期内承担与其资格证15相应的工作门.
第二章 材 料
第8条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修理所选用的材料,其质址规格以放检验!但符合《容规》有关规定。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施工)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第9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使用新材料,必须经冶金部审查,并报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10条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焊后热处理要求以及耐高温、耐低温、耐腐蚀等使用条件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情况下,应保证使用状态下的接头抗拉强度、夏比冲击值不低于母材相应标准规定的下限值;
2.焊接低合金耐热钢和不锈钢的焊接材料,应保证焊缝金属的错、镇、铝含量不低于母材标准的下限值;
3.第二类和第三类钢制焊接压力容器,应采用低氢型焊接材料;
4.铁素体钢之间的异种钢焊接,一般选用主要合金元素含量介于两者之间或接近二者问合金含的焊接材料;
5.铁素体钢与奥氏体钢之间的异种钢焊接,应选用适合异种钢焊接的焊条;
6.复合钢板焊接,在过渡层应考虑使用异种钢焊接工艺方法。
第11条焊接钢制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碳钢焊条》、GB5118《低合金钢焊条》钢焊条》等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焊接用钢丝》及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等的规定。
第12条压力容器材料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订货、检验、保管、发放租使用的制度单独制定验收、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13条验收或复验合格的人库材料,应加盖“合格材料"的印记人库;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注明标记.并予以隔离。
第14条压力容器材料必须与其他材料分开保管,应按牌号、规格、材质分类存放,标记要鲜明。
第15条标记移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l.材料下料前必须进行标记移植,并标明检验人员编号,移植标记必须经材料责任人员确认后方可下料;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加工时,应保留材料标记;如果钢材标记不可避免被切掉.必须将标记移植到工件上;移植后的标记应清晰、明显、持久,颜色应与原标记相同,字迹要工整,模糊或涂改的均无效:
3.焊接材料标记的移植,可用挂牌方式进行。
第三章 设 计
第16条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符合《容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容积大于等于0.025m3、小于0.45旷的压力容器,可参照GB150《钢制压力容器》进行设计。
第17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第1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温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该材料所允许的最高或最低适用温度。
第19条压力容器设计,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安装地点的情况,考虑有关防震、防雷、防火、防风、防静电、防护围墙以及压力容器检验所需的供排水、电源、基础沉降等问题。
第20条压力容器应在顶部设置排气孔,底部设置排放孔。
第21条大型压力容器附设的天桥、步道、栏杆、扶梯等,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
第22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对“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和产品铭牌的安装应提出要求,并在图纸上表达。
第23条压力容器设计图上必须有设计、校对和审核人的签字。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必须有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必须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总图(蓝图)上必须直接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印单上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24条通用性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经主管部门召开设计审查会通过。
第25条压力容器设计条件应包括:介质名称及重度;容器工作压力、五作温度和有效容积;接管用途、管径、方位和联接方式:容器安装地的地质、气候条件等。
第26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总图和受压元件图以及强度计算书。
第27条设计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对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还应向用户提供强度计算书。用户要求提供的其他设计文件,应在合同中注明。
第2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容器参数:名称、类别、容积、外形尺寸、设计温度、工作温度、设计压力、工作压力、介质、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供货状态、容器净重、焊缝系数和腐蚀裕度等;
2.管口表;
3.技术条件:如焊接材料选择、钢板探伤及热处理的要求;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和无损检测的方法、标准、比例和合格等级;容器安装要求(包括起重、吊装)等;
4.特殊技术要求:如遇压力容器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由于技术原因不宜进行液压试验、因生产连,应在总图中注明安全
第29条设计图纸一般不准复用,如复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30条国外引进装置的压力容器图纸,必须由国内具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制造与现场组焊
第31条制造单位(含现场组焊,下同)必须严格执行《容规》及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制造的规范、标准,严格按图纸及技术条件制造。不符合本规程第23条规定的设计图样,制造单位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第32条制造单位需要修改原设计或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作详细记录。
第33条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产品和现场组焊要求相适应的工装设备、检验设备,以及其它辅助器具等,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34条下料成型、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和耐压试验等工艺指导书,必须由各质量保证系统责任人员编制,由质量保证工程师审核确认,然后付诸实施。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变更,必须由原编制者提出书面资料,重新确认,并存档。
第35条制造压力容器用的材料,在下料前应认真核对用料的正确性,核对牌号、炉号、批号和理化性能,做到准确无误。
第36条压力容器施焊前,应按国家有关焊接工艺评定标准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提出完整的评定报告,并制订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评定试件应由制造单位的焊工焊接,不允许用外单位的焊工代焊。
第37条施焊前应将坡口表面的油、锈、脏物等清除干净,坡口两侧各10~20mm范围内的氧化皮应打磨干净。不锈耐酸钢坡口两侧各100mm范围内应涂上白歪粉,以防止焊渣飞溅沾附在钢板上。焊接前,焊接材料和焊剂应按说明书规定烘干,焊丝必须除油和去锈。
第38条在压力容器上局部施焊,其焊接工艺、焊接材料应与压力容器主焊缝相同。
第39条焊缝返修,应由质量保证体系的焊接责任人员制定返修措施,经质量保证工程师确认后才能实施。
第40条焊接环境出现下列情况,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否则禁止施焊:
1.手工焊时,风速注10m/s;
2.气体保护时,风速》2m/s;
3.相对湿度>90%;
4.下雨;
5.下雪。
当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考虑在始焊处1∞mm范围内预热到15℃以上。
第41条压力容器应按设计图样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42条制造单位必须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同时接受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3条制造单位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严肃工艺纪律,加强质量控制点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第44条制造工序必须进行中间检验,对质量控制卡上各工序的实际质量情况进行检验和签证,不合格者不得向下一道工序流转。
第45条产品出厂(或交工)前的检验,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产品的铭牌、标记和出广(或交工)文件是否齐全、正确;
2.外观质量、几何尺寸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焊工标记是否符合要求;
3.焊接工艺评定、热处理和无损检测是否按规定进行,并符合要求;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46条压力容器的油漆、包装和运输,应按jB2536《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的规定执行。
第47条压力容器出厂或交工;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容规》第58条所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订货与验收
第48条使用单位订购压力容器,必须向国内具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厂家订货,器,必须按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49条非标准压力容器的订购,应由使用单位提供使用条件,委托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然后由使用单位与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制造厂家签署订货合同。
第50条从自外引进压力容器(含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应征求企业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的意见,州j造国采用的设计规范、标准的条款与我国《容规》发生矛盾时,原则上应以《容规》为准。
第5l条从国外引进二手成套设备中含有压力容器,应索取压力容器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52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53条大型或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验收,应有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单位以及当地劳动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54条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3耐压试验和竣工验收,还应有当地劳动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5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制作压力容器,或从外国引进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酌情指派专业人员参加监造、验收。
第56条单体压力容器到货后,必须经开箱检验合格,方可人库。开箱检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按装箱单清点箱数和总件数;
2.每个包装箱的实物与数量,是否与该装箱单注明的内容相符;
3.容器本体及零部件有元损坏;
4.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5.提供的实物是否与图纸相符,并满足质量标准要求。
丘吉34122:1、2212号,;应在单体重收合格的基则上进行驯的主要内在至少应伽:
2.器与系统相衔接的配件是否配套;
3.制造厂组装的配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第58条进口压力容器的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59条压力容器安装验收,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的和经使用单位确认的施工图、安装说明书、安装精度允许值、目标值及检测标准逐项检查。
第60条验收完毕,所有技术资料及压力容器附带的专用工具,施工单位应移交使用单位管理。原始图纸资料应存档。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61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领导,必须重视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1.企业经理(厂、矿长)的职责:
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指示,必须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列人工作议程;
②安排生产计划时,应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提供必要的条件。
2.企业主管压力容器领导的职责:
①对本企业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②及时准确地批转国家各部门颁发的有关压力容器文件、规程、管理办法等,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组织有关
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总结交流;
③组织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62条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应由安全、设备(或机动)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并做到分工明确,
主要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贯彻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规程、规定等,并监督有关单位执行;
2.负责组织制定或审定有关压力容器的规程和规章制度;
3.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引进、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及报废等有关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及试车。
4.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掌握压力容器的技术状况,及时处理各种隐患,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停止危险设备运行;
5.编制、审批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验、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压力容器的建档、技术资料管理和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取证工作;
7.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焊工、操作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办理取证手续,有权制止无证人员操作;
8.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上报所要求的事故资料及报告:
9.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所要求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63条压力容器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应视需要设置压力容器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与装置,负责本企业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64条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
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65条在用压力容器应采取措施(如测给补图、内外部检验、无损探伤、材质化验、水压试验等),补齐登记建档必需的图纸和资料,逐台登记并办理使用证。
第66条每台压力容器必须建有独立的技术档案,应有专人管理,技术档案应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使用情况记录资料。原始技术资料包括设计资料(总图、受压元件图等)和制造组焊资料(竣工图、设计、安装、使用说明、质量证明书等):使用记录资料包括操作条件(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及波动范围、介质特性等)、使用情况(开始使用日期、每次开停机日期和变更使用条件情况等)、检验检修记录(日期、内容、结果)和事故记录等。
第67条变更压力容器的主要参数(如容积、介质、温度、压力或用途)应逐级申报、逐级审批。关系重大的变更,应先做试验,并经技术鉴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68条压力容器过户时,调出单位应提供设计、制造、安装的原始资料和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事故等记录,并应办理注销手续;调人单位应重新登记办证。
第69条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有关于续。
第70条压力容器经鉴定报废后,应及时注销,并不得再承压使用。
第71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认真编制和执行检验计划,并将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72条不能按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前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充分理由、延续使用期内的安全措施和延期检验时间。
第73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74条有条件的单位,可成立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培训焊工。
第75条选送符合压力容器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报考条件者,参加冶金部或劳动部门组织的取证培训。
第76条对压力容器管理工作人员,应进行职业道德、规程、条例、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77条凡有关压力容器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各单位应及时总结交流。
第78条容器使用单位,应于年底将当年的各种容器数量逐级统计上报,第一次一
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附件1的规定,以后每年只须上报容器总数和报废、更新情况。
第79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类别、介质与不同的生产工艺条件,编制安全、操作和维护规程。
第80条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危及安全的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采取紧急处理措施,;许再次开车。
第81条压力容器异常停车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等确认具备启动条件后,方能允许再次开车。
第82条采用不停车带压堵漏技术,必须在试验成熟的基础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相应的安全措施还必须经安全部门确认。
第83条停用、备用压力容器的保养,应根据使用情况、构造特点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分别采用干式、湿式或惰性气体保养方法。无论采用哪种维护保养方法,均必须保证容器本体、法兰、阅门、管件及安全附件处于完好状态。
第84条压力容器的避雷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85条压力容器外壁的防护漆或保温层应保持完好,色带和安全标志应符合GB723l《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和GB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
第86条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后.有关领导仍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有权越级上报:
1.压力容器处于异常状况,随时可能发生事故;
2.压力容器长时间在超过设计运行参数和情况下运行;
3.压力容器受到意外损害仍不停车检查;
4.压力容器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办理任何延期检验子续.又不进行检验;
5.隐瞒重大事故,不按规定上报。
第七章 定期检验
第87条在用压力容器应按《容规》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由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负责进行。险验工作必须符合《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有关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的要求。使用单位对检验工作应予配合。
第88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检验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完毕应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出据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负责。检验报告应由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检验单位印章。
第89条空气分离装置冷箱内的压力容器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冶金机械功力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大修周期和该容器的安全技术状况综合考试确定,检验项目以外部检查和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进行硬度测试和表面探伤,并结合大修进行压力试验。
第90条瓶式皮蝶贮能器的压力试验,可结合系统耐压试验进行。
第91条水冷式焦炉t升管,因生产连续性无法检验,使用单位可根据使用情况采取更换措施。
第92条液氧、氮、氢储罐(槽)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和压力试验,必须加强外部检查,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93条关键性大型压力容器,如缺陷处理技术难度高、生产上不允许较长时间停车检修、用常规的方法或经验难以确定容器的安全性能、而又有较高科学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可进行安全评定。
第94条需要作安全评定的在用容器,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相企业所在省级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安全评定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95条负责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和安全评定结论负责。容器的无损检测工作,应由具有1级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审核。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必须经安全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盖章,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八章 修理与改造
第96条承担压力容器修理(含技术改造,下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和技术力量,并按修理施工方案应经企业负责压力容器的有关部门同意和批准,重大修理和第三类容器的修理,还应报劳动备案。
第97条压力容器修理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原压力容器所用材料相适应。
第98条压力容器拆装应注意保护密封面和密封元件,非金属垫片一般不得重复使用。选用垫片时,应考虑介质的耐腐蚀性。
第99条修理时应做好修理记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修补部位、修补方法、修补工艺、焊工代号及检验记录等
第100条压力容器修补部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1.经打磨消除表面缺陷后,应用磁粉中渗透探伤检查,以确认缺陷是否彻底清除;
探伤检查;
2、用焊接方法修补的部位,焊补深度(从钢板表面算起)超过3mm的,除进行表面控伤检查外,还应进行射线控伤检查;
3.焊缝内部缺陷返修的部位,必须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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