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4.4.1
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
4.4.1
.1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合签字批准后,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4.4.1
.2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管理部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4.4.1
.3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下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4.4.1
.4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道、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4.4.1
.5
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4.4.1
.6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4.4.2
生产设施的报废
4.4.2
.1
生产设备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4.4.2
.2
由归口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
4.4.2
.3
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示。
4.4.2
.4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财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4.5
特种设备的安全作业
4.5.1
特种设备的维修
4.5.1
.1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需外协维修,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通知设备处,由设备处组织外协维修。
4.5.1
.2
设备处在联系特种设备维修、维护时,应先审查维修、维护单位有无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