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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

  竣工验收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a.技术资料齐全,包括: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现场组焊压力容器必须具有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b.压力容器外观检查和几何尺寸测定;

  c.焊缝外观、焊接试板与材料的理化检验报告应符合图样要求;

  d.热处理报告应与技术要求相符;

  e.压力容器附件及内部组装件符合图样要求;

  f.无损探伤和耐压试验等检验项目与结果应符合要求;

  g.安全附件的检验项目及结果应符合有关要求;

  h.压力容器的保温、防腐和静电接地应符合有关要求。

  ⒊6 经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由安装单位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制订试车方案,并严格按方案进行试车。凡图样规定需做气密性试验的,应在液压试验合格(不能进行液压试验的压力容器,须经内外部检验合格)后,进行气密性试验。

  ⒊7 试车合格后,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压力容器全部技术资料、图样、安装调试记录、役前检验报告和附带工具移交给企业设备管理部门。

  4 技术基础管理

  ⒋1 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要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压力容器技术性能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或包含在工艺操作规程内),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压力容器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或最低(指真空容器)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指低于-20℃)工作温度;

  b.压力容器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巡回检查的主要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的异常现象和防范措施及排除方法;

  d.压力容器封存、备用及正常使用的保养方法。

  ⒋2 设备技术档案

  企业应对压力容器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登记卡(附件四);

  b.设计图样以及应具有的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对中、高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应具备强度计算书;

  c.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及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图、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

  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有施工单位提供的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

  d.压力容器役前检验报告;

  e.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f.检修、改造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g.故障记录及事故报告;

  h.安全附件定期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⒋3 对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全或状况不明者,必须及时补齐或经技术鉴定予以确认。

  a.主要受压元件材质鉴别(化学成分分析,必要时进行硬度测定和金相检验)及强度核算;

  b.母材、焊缝内部和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c.主要受压原件的几何尺寸、壁厚、制造情况(错连量、棱角、筒体不园度)及腐蚀情况。

  d.对于无图纸的压力容器,至少要补齐结构示意图;

  e.根据综合分析检验结果,得出该压力容吕的鉴定报告。

  5 检验与修理

  ⒌1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应按照HG27003-93《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结合设备的大、中修和系统装置停车检修来进行。

  ⒌2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按照HG25001-91《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压力容顺的修理和改造工作,逐步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⒌3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紧固作业。对于特殊的生产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6 使用管理

  ⒍1 固定式压力容器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⒍⒈1 新压力容器经役前检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1级或2级或经妥善处理后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包括2级)以上。

  ⒍⒈2 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3级的或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包括3级)以上。

  ⒍2 保温与防腐

  ⒍⒉1 工艺介质为液化气体或易燃物质的容器,必须做好保温、保冷、防晒、防冻、防静电措施,严禁使用可燃性保温(保冷)材料,保温层(保冷层)应有效、完整。

  ⒍⒉2 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应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⒍3 使用证的办理

  ⒍⒊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附件五)。

  ⒍⒊2 使用证必须与压力容器相对应,不得借用或延用,不许涂改。

  ⒍⒊3 在用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又不向化工主管部门申报者,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该压力容器的使用,收回使用证。

  ⒍⒊4 危及安全的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修复或采用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

  ⒍4 当压力容器出现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企业有关部门报告。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得不到有效控制;

  b.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c.安全附件失效;

  d.接管、坚固件损坏;

  e.外界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f.充装过量;

  g.液位失控;

  h.发生严重振动。

  7 变更与判废

  ⒎1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根据GH27003-9。《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若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部门应持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按⒍3款办理变更手续。

  ⒎2 过户变更

  ⒎⒉1 压力容器过户前,使用部门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品的使用证和登记卡,向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原使用登记部门在使用证和登记表上加盖过户标记。

  ⒎⒉2 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该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及全部技术资料一并移交接收该容器的使用单位。

  ⒎⒉3 过户压力容器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按⒍3款及⒊3款有关规定办理。

  ⒎3 使用条件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⒎4 报废

  ⒎⒋1 经检验确认判废的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必须办理报废和注销手续。

  ⒎⒋2 已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容器使用,也不准做为压国容器转让、销售。

  8 附则

  ⒏1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⒏2 本规程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⒏3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情况(略)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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