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44号
【颁布日期】:1989年10月24日
【实施日期】:1989年10月24日
【标 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79年2月24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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