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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44号

【颁布日期】:1989年10月24日

【实施日期】:1989年10月24日

【标  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79年2月24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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