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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 文 号】:劳部发〔1996〕266号

【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日

【标  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恤金期间死亡。   

第六十一条 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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