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文 号】:TsGRo001—2004
【颁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8
【标 题】: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七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
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十四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改造或者维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改造或者维修资格。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或者维修方案应当经使用单位、具备相应设计或者制造资格单位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应当按审核报告要求进行维修或改造。维修或改造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并对维修或改造质量负责。改造或者维修后,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证。
第七十五条 使用单位改变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应当交由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安全评审,需要改造的,按第七十四条要求进行改造。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七十六条 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8。
第七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并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七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为1年。当定期检验发现有缺陷需要监控使用时,下次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检验或维修人员在进入非金属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或维修前,使用单位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严禁人员进入。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八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0条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非金属压力容器上。
第八十二条 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有碎片飞出。
第八十三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安全附件的选用、安装、质量、调试、校验等要求,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4年9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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