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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2004]

【颁布单位】:安监总局

【发 文 号】: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

【颁布日期】:2004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1日

【标  题】: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现针对《实施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及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界定

  (一)《实施办法》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金属与非金属矿的独立矿山企业,以及企业的主工艺流程为金属与非金属矿的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

  (二)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是指前款规定以外的,但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的界定

  《实施办法》中所称“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是指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总部,即存续母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总部一级的上市公司,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铝业股份公司等。不包括二级上市公司,如中石油集团辽河油田股份公司等。

  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

  (一)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一般按三个层次分别发证:一是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的集团公司及其上市公司;二是上述集团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分公司和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含下一级上市公司);三是上述地区分公司、子公司的下一级生产单位,包括提供物探、测井、录井、钻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等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的单位,但不含跨省区的管道运输分公司的下一级生产单位。

  (二)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按三个层次分别发证: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二是上述企业有关海洋石油开采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和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三是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生产设施。

  (三)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一般按三个层次分别发证:一是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二是对独立生产系统负责的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三是每个独立生产系统。例如,宝钢集团公司的矿山生产系统,以及对该生产系统负责的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梅山矿业公司,由矿业公司所在地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而宝钢集团公司总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发证。再如,中国铝业公司的贵州、山西分公司所属矿山生产系统,分别由生产系统所在地的贵州、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而对生产系统负责的最下一级(也是最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铝业公司总部,由国家局负责发证。

  此外,对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当其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时,经对企业及其生产系统审查合格后,只需对该企业颁发一个许可证。若此类企业还有上级企业,仍须对其最上一级企业发证。(四)对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向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发证。其中对地质勘探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及其生产系统经审查合格后再发证。(五)对非矿山企业的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由该生产系统(尾矿库)所在地的省局负责向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发证。

  四、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集团公司、总公司、总部一级的上市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由国家局负责,其余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局负责。

  (二)对于由省局负责颁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局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发证。对地方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局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许可。

  (三)关于《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中“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同意”的规定,对已受理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申请,只需征求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关于《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五)关于《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由颁证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发证情况的同时,通报给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其他

  (一)对于在安全评估工作中被确定为A、B类,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前已按照当地的要求取得有关安全许可证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单位和生产设施,以及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其余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三)对于地热和矿泉水开采等危险性较低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问题,由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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