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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颁布日期】:2003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日

【标  题】: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1.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2.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四章的要求。
B


3.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设铁护栏)。
B


4.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B


5.甲、乙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B


6.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防护措施。剧毒物品的库房应有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B


7.库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九章的要求。
B


8.库房采暖应采用水暖,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B


9.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的规定
B

























1.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八章的规定。
B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它物品。
B


3.危险化学品仓库有报警装置,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B



4.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
B



5.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十章的规定。
B



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
B



7.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是防爆型的。
B



8.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设置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B



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场所,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仪。
B



10.仓库有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防雷装置。
B



11.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储罐、管道及其装卸设施应有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静电措施。
B




注: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2.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要求。

3.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4.B项中有5项以上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B项不合格的少于5项(含5项),但不超过实有B项总数的20%,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必须由评价机构认定,能基本达到安全要求的,也视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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