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5号

【颁布日期】:2002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5日

【标  题】: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共3页 您在第3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235个字符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gaorui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