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 文 号】:粤府办〔2012〕87号
【颁布日期】:2012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12年8月29日
【标 题】: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2]
粤府办〔2012〕8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9日
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2.3地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
3.1.1预防
3.1.2监测
3.1.3预报预警
3.1.4预警行动
3.2应急处置
3.2.1响应启动
3.2.2应急速报
3.2.3现场处置
3.2.4社会动员
3.2.5应急终止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4 保障措施
4.1队伍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7.2重大地质灾害(II级)
7.3较大地质灾害(III级)
7.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全省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地震、山洪等灾害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
2.1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省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省粤电集团、铁投集团,南航集团公司、广东保监局、南方电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广铁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助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4)省教育厅:负责危及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幼儿、幼师及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省民政厅: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7)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救灾应急资金的下拨和监督管理;督促市、县级财政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危及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技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技校学生就学问题;开展技校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9)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10)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监测和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3)省水利厅:负责水利设施和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14)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5)省卫生厅: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和医院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16)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属非煤矿山企业对所属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治理,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7)省广电局:负责协助播发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救灾法规、政策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18)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督促非煤矿山等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9)省旅游局:负责协助处理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0)省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负责组织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勘查、监测、治理;参与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灾后恢复重建选址评估等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21)省粤电集团、广东电网公司:负责及时修复灾区被损毁的供电设施、设备,保障灾区应急救援用电,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2)省铁投集团:负责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组织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相关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23)南航集团公司:负责紧急情况下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
(24)广东保监局:负责建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5)南方电监局:负责协调、督办电力企业做好灾区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27)省地震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监测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并进行研判。
(28)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29)省军区:根据省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
(30)省武警总队: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31)广铁集团:负责所辖铁路沿线和危害铁路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组织所辖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省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省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省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成立突发地质灾害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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